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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車糾紛

我在12月訂一部12年生產13年是的車~訂單寫好了訂金也交了~但到了1月初時~業務打來說沒我要的那個

顏色沒車了

現在他要換顏色或等正13年的車~但要加4萬~但我根本都不要

要是當時他說沒車~我還能去其他廠牌買年尾車~~但現在根本都過了那個時段了!!

請問我現在只能退單嗎?還是可以要求賠償?或堅持要車

訂單裡有一條條款寫
本訂購契約書成立後,前項稅費調整之利益或不利益均由甲方負責,但因可規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增加負擔者,其增加部分由乙方負責

所以我是不是可要求一樣要給我車,但不可加價??
2013-01-06 11:5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車糾紛

龍膽大石斑 wrote:
13年是的車

啥意思??

契約怎麼訂
就照契約走
大大可以上網查一下之前福斯踢館有位女性跟大大您遇到一樣類似的事最後也是走法院,法院判買方勝訴賣方賠一倍訂金哦

龍膽大石斑 wrote:
我在12月訂一部12...(恕刪)

業務是怎樣.頭殼一個洞嗎?訂單當初寫怎樣就照走.會有事後加價的事???換做是他.他肯嗎???

龍膽大石斑 wrote:
我在12月訂一部12...(恕刪)

樓主殺太兇
現車賣給有賺的客人去了
用力告下去吧
請問找消基會就好~還是還要到法院?

可以幫找那篇論壇嗎?謝謝

龍膽大石斑 wrote:
請問找消基會就好~還是還要到法院?

找民代與媒體雙管齊下比較快且有效
買白車缺貨 獲判賠雙倍訂金
車商定型化契約欺消費者「無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05/34620763/

這可是實實在在真實判賠的案例啊!!車商定型化契約不能牴觸法律啊
轉自蘋果日報

買白車缺貨 獲判賠雙倍訂金
車商定型化契約欺消費者「無效」
2012年11月05日

戴睿儀今年4月付5萬元訂金,向太古汽車買糖果白顏色的福斯Tiguan白色休旅車(左圖為同款車)卻延遲交車。資料照片
【丁牧群、郭芷余╱連線報導】女藥師戴睿儀日前付5萬元訂金,向車商太古公司買一輛120萬5千元福斯白色休旅車,到交車日業務員說白色缺貨,戴女可等下一批白色車並多付數萬元差價,或退還訂金。戴女認為太古違約還多要錢,氣得提告要太古依《民法》返還加倍訂金10萬元,台北地院上周罕見的判戴女勝訴,並認定太古契約的違約處罰條文對消費者太不公平,應屬無效。

戴女到太古高雄澄清展示中心買車,因白色缺貨引發糾紛。郭芷余攝
戴睿儀(34歲)受訪直呼:「太古公司欺負消費者太甚!」並說:「法官判賠10萬,我打官司律師費就花5萬,扣掉訂金一毛錢沒賺,我爭的是一口氣,以後絕不買福斯汽車。」太古廖姓女公關則說:「太古不會上訴,將依判決付戴小姐10萬元,至於法官認為有問題的契約條文,是業界通用的,暫不考慮修改。」

已付出5萬元訂金
家住高雄的戴女表示,她今年4月到太古高雄澄清展示中心,看中福斯(Volkswagen)Tiguan 2.0休旅車,原本想買「櫻桃紅」顏色,但業務員勸她「與其買你喜歡的特殊顏色,不如買大家能接受的顏色」,因此她改選「糖果白」,4月20日簽約先付5萬元訂金,約定10天後交車,但業務員4月23日打電話說沒有糖果白,問戴女是否接受其他顏色,戴女拒絕。

等新車竟得付差價
到了交車日,業務員說還是沒有糖果白,若戴女不接受其他顏色,願依約返還5萬元訂金及利息,若戴女要等新年度的糖果白,售價較高需補數萬元差價。戴女覺得太古延誤交車不但沒補償,還要她補差價,氣得向高雄市府申訴,但雙方協調破裂。
戴女8月向台北地院提告,依據《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金」,要求太古台灣總公司給付10萬元。太古則辯稱,契約沒有規定須加倍返還訂金。
法院審理認為,太古提供的契約規定,若買方的錯導致延遲交車,太古可沒收訂金,最高可達汽車總價10%,以戴女這筆交易來說,最多可沒收12萬5百元訂金,但若錯在太古,太古僅須退還訂金及利息,幾乎沒有損失,兩相比較,對消費者顯然不公平。
法官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應屬無效」,判決太古應依《民法》,加倍返還訂金即10萬元給戴女。律師陳佑仲表示:「此判決具指標性意義,違約罰則對買賣雙方應公平,若車商違約損失只是區區利息錢,那麼消費者違約應該也只賠利息就好。」

「消保會應改範本」
至於其他車商是否有類似不公平契約,裕日車副理謝汀麟、和泰車經理喻曉忠均不願表示意見。一名不具名車商則說:「業者都依行政院消保會公告的範本擬定契約,若法官認為條文不公平,消保會應修改範本,釐清遊戲規則。」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王德明表示,官方版契約範本雖然只規定車商若無法履約,消費者可請求返還訂金,但不表示車商只須返還所收訂金,消費者仍可依《民法》要求返還「加倍」訂金。
消基會前董事長蘇錦霞建議,消費者應該把握契約審閱期,簽約前細看條文並請教專家,以免發生糾紛。

買車糾紛判決理由對照
◎太古汽車說法
.契約規定若因太古疏失導致無法履約交車,只須返還消費者已交付的訂金及利息。
.太古願意返還訂金5萬元,再賠償消費者2萬元,但對方不接受。
◎法官判決
.太古提供的契約規定,若消費者疏失導致無法履約,可沒收消費者訂金,最高可達車價10%,比較雙方的違約處罰,顯然對消費者不公平,太古的契約條文違反《消保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
.依《民法》規定,收受訂金的一方若無法履約,應返還加倍訂金,太古收5萬元訂金,應返還10萬元。
資料來源:判決書
非常謝謝你~~這篇文章對我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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