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有退車的經驗嗎?

最近跟業代訂了車

付了5萬元的訂金

因為當初業代說要幫我們升級隔熱紙

送我們美標的隔熱紙

結果回來一查

才發現這隔熱紙並不是很有名

也很少在貼汽車的

因為這樣的緣故

我老婆想退訂

車子本身沒有任何的瑕疵

只是單純因為有被欺騙的感覺

但不知這樣的理由

我方在契約上是否有違約

賣方是否能不退訂金給我

如果他不退訂金給我

我有救濟的方式嗎

請各位大大解惑一下

2012-04-06 23: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經驗
如果當初訂單有註明品牌型號 可以要求重貼 至於退訂比較難 除非也有註明在訂單上
現在不是隔熱紙的問題了

是我一定要退

難道消保法沒有救濟的方式

林宥璇 wrote:
最近跟業代訂了車

...(恕刪)


退訂是正常的

賣車公司又不是靠黑訂金在生存的
1.依民法,車商有權全額沒收你的定金。否則交易上要定金制度幹嘛?

2.但是,依你簽訂的契約,其中應該會有一條是約定消費者退訂後車商可以沒收的定金數額。跟民法比起來,這個數額通常會比較有利於消費者,你可以去看看契約內容是約定多少。原則上契約的約定會優先適用,此時就不會依照民法的規定。

3.依交易習慣,一般來說,請注意,是"一般來說",車商會願意把定金全額退還給你,這是交易上車商自己願意這樣做的,沒有任何強制力。

老話一句,若消費者可以任意解約然後要求拿回定金的全額,那麼各行各業交易時要定金幹嘛?
抱歉,更新一下最新資訊:

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
相當複雜性,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
生效施行。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
買賣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若此一規定仍然有效的話,據此你三天內可無條件退訂並取回全額定金

上一篇的資訊並不完全正確,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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