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TEANDICE wrote:車子被撞 要修復大概...(恕刪) 應該是說,被撞的車主 有"權利" 要求對方 賠付修車這幾天的代步費用但對方是否 有義務賠償,就要看法官準不準了不過重點是,代步車的費用要合理,一天應該2000元上下<--可以自己查不要像之前某網友.開了一台BMW or BENZ 出車禍被撞,然後聽了某狗頭軍師的話(律師),以為對方一定會負責全賠,含代步車費用,就去租了同等級的車當代步車,後來判下來自己還要倒貼拿出幾萬元給租車公司,白白讓租車公司賺一筆...
pantrol wrote:在法院的公定價,一天是600,沒有兩千這種事) 剛去司法院的網站查了一下,不知道您說的600元公定價從何而來不過,要拿這筆錢,基本上要有憑據(發票或收據)和讓法官可接受您需租車當代步車的理由,上司法院網站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簡易案件查詢打租車費用搜尋隨便查就一堆資料CASE1租車代步費用:原告主張於系爭汽車修理期間需租車代步,共需費29,750元等語,被告則抗辯系爭汽車為自用小客車而非營業用車,送修時亦不一定要另行租車,且原告所主張之租車費用過高等語,惟查,系爭汽車板金、烤漆塗裝之修理期間需時5 日,BALA 說了一堆次查,就與系爭汽車同型號之福斯POLO1.4 車型之每日租金為3,500 元,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上公司)BALA BALA 又說了一堆話重點來了故本院仍以3,500 元作為原告填補車輛無法使用之所失利益計算標準,被告上開抗辯即無足採。是以,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系爭汽車修理期間之租車費用17,500元(計算式:每日租金3,500 元×系爭汽車修理期間5 日=17,500元)。CASE2原告主張其用以上班之自小客車,因前開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嚴重損毀而進廠修護,BALA BALA 說了一堆後重點來了經查:被告修車需要30日,有原告提出廠交修單影本1件為證,衡諸一般租車行情,日租金約為2000元至2500元,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原告提出上開收據,主張損失30日每日1700元租車之租金,尚屬合理,自足以認定為原告系爭車輛修車期間不能使用所失利益之價額,原告請求合計51000元之所失利益,自為適當,應予准許。
SPRITEANDICE wrote:車子被撞 要修復大概要五天被撞的車主 有"權力" 要求對方 賠付修車這幾天的代步費用嗎?...(恕刪) >>>有權力要求對方賠付損失但要有"損失證明單據"例如:計程車資 , 租車費用發票單據等法院才判賠有據>>>實務上 , 只為了純代步車費請求賠償的案例不多通常是連修車費一起請求不然只為了幾千元 , 很少人會辛苦的走民事訴訟程序>>>另外如果被告有保財損 , 保險公司也很少將此費用計入理賠範圍內如果原告不簽和解 , 修車廠除非原告願意自費否則就無法修車 , 需要自行訴訟所以大部份的人 , 都直接和解了事一和解 , 就不得再提起其他民事請求提供給 版友們參考
他撞到您車,造成您車修理期無車可用,可提民法侵權,要求代步租車費用,本人逾10年外觀漂亮,無事故自用2.0小客車曾被追撞,對造原承諾修車,事後置之不理,後自費修車提告,對造保險公司出面,但保險公司僅願出兩萬元買回本人車輛,因無法接受,並待司法判決,求償時提供修車發票,租車發票,確定有法院判賠,但零件部份僅賠原價1成(因車齡逾10年折舊9成)烤漆&鈑金工資全賠,租車金被打對折,原欲續上訴,後因考量時間成本做罷,PS判決書下來後,所有賠償都是由對造保險公司賠付,連租車金也是,(非營業車也可求償),保險公司越是少賠就多賺,於是有些話術出來唬人,向對造求償,若協調不成,待司法判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