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子為福斯T4七人座,是一位陳小姐跟我們接洽,當初在交車時,陳小姐有說明,車子有刮傷見底漆的才需註明在合約書上,其餘小刮痕就不算。
我們之前也有跟小碼、革上租過車,在交點車、還車、驗車的流程上,並無特別針對車子的細微刮痕有爭議,通常只註記很明顯的撞凹、破損以及故障的部分。
因此,我們檢查很明顯的刮傷,但小刮傷就沒仔細看,光是交車簽合約,我們就花了30、40分鐘,心想,之前跟普通大型的租車公司租車也不會花那麼長的時間簽約以及檢查車子吧,但還是耐心地等待、簽完合約!
大致檢查完畢之後簽了合約書一份(包含本票),並把雙證件(駕照及身分證)的影本交給陳小姐!
遊玩回來還車約晚上9點15分,陳小姐很仔細地檢查車身,並說除了合約上她有註明的刮傷外,其餘有五處的刮痕都是我們刮傷的!要負責還原!需請原廠來鑑定車身刮傷的程度以及費用。
可是當初明明就有說明小刮痕不算,我們的認知是刮傷見底漆的才需注意!因此我們沒有檢視小刮痕的部分,我們只檢查了大致的外觀以及車子是否可以正常發動行駛。
陳小姐說合約上她有標記的刮傷才是原本就有的,其餘的刮痕都是交車後我們用傷的,要負責還原,但我們當初無拍照存證,沒有照片證明車子原本的狀況,她說她手上的合約就是證據,即使我們當初有拍照,也是依她合約所標記的狀況,我們若有意見,應該當初就要說,而不是現在才反應沒有標記。
講到後來,雙方無共識,因此我們就報警請警察調節!警察先生透露該公司已經不只一次有爭議,上禮拜他們也才來處理過,但該公司是合法登記。
警察跟我們說明此事非刑事案件而是民事訴訟!他們僅能維持現場的秩序,無法幫我們進行調解,須透過消保官。
時間耗至晚上11點多,這當中,我們不斷地說明她跟我們交車時所說的情形,她還是強調合約是我們簽的,以合約為主,合約上標明的刮痕只有那些。合約只有一份,因此我們向該連絡人說要影印合約書,回去看仔細,並把本票還給我們,因為我們車子已確實交還,只是車身刮痕的部分還未釐清,我們已報案,絕對不會推卸責任不負責,她詢問公司後,說合約可以影印給我們,但本票不能還給我們,要在她們那邊放置半年,因為萬一我們開她們的車子有肇事逃逸的情形,才可以要我們賠償,我們最後還是無法把本票拿回。
時間越來越晚,我們擔心她說我們沒還車,於是請陳小姐在合約上註明車子已經交還,並寫明車子刮傷賠償的部分因為雙方尚未有共識,我們需請消保官來裁示,相關責任釐清後,再作後續的賠償動作,但該聯絡人遲遲不寫,只是打電話回去問老闆說合約可不可以那樣寫,又耗了一段時間,還是不寫,警察先生說我們若不同意內容,就不需要簽她註明的那些內容,而車子我們也確實交還了,就可以先行離開,請消保官介入調解。於是,我們請她不要再寫註明的部分,請她直接影印合約給我們就好,我們只想看合約內容,但她卻說註明的部分我們雙方要簽名後,才可以影印合約給我們,我們還是強調說註明的部份我們不同意,只要請她影印合約給我們就好,我們只想看原本的合約內容,不需要載寫註明的內容了,她還是不同意,於是警察先生又再次說明若我們不同意她備註的內容,就可以不簽,然後請消保官介入處理,不需要再耗在那邊了。
耗到將近半夜12點,她還是沒把合約影印給我們,我們決定要離開,她又說要請她老闆來,但剛開始我們要求公司負責人出面時,她都不願意,只說簽合約是簽約雙方的問題而已,為什麼要請公司負責人出來,但耗到12點卻又說她請他們老闆來,我們真的不願意再拖下去,就要離開,要走的時候,她居然大喊,車子的鑰匙不見了

她請我們跟她一起檢查車子內部,找出鑰匙,我們在還車時已把鑰匙交還給她,放在儀表板上,警察先生也聽到她有說鑰匙我就收下來的話語,為什麼鑰匙突然又不見了。
警察說若我們確定沒拿,就可以離開,而我們也再次檢查自己的包包,確認沒有。
事後隔不到半小時,同行的朋友又回頭看車子有無在現場,發現車子已在停車場內移動位置,證明鑰匙根本就在她們手上。
目前我們打算於明天,打電話請消保官處理,希望不要有人再受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