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9年九月二十四日購買現代汽車車型IX35,於十一月三日發生重大車禍(車輛翻滾180度),車子拖吊至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當日該廠廠長即表示依其專業判斷及經驗來看本人的車損壞程度應可由保險公司以全損處理(即無維修必要得更換一部新車),事後維修廠單獨和保險公司協商(其間未通知本人到場進行三方協商)並由維修廠告知本人估價結果為四十七萬五千元未達保險公司全損判定(維修廠告知全損金額為維修費用六十萬元),經詢問是否能儘量協商以全損為原則。但維修廠廠長表示該車維修價格與全損價格差十二萬五千多無法協商,且一再保證能將車子修復至新車模樣。因此只好接受讓車輛維修而非全損之事,車輛經維期快二個月的維修後,交車時車廠確無法提供維修明細及修復車子各項測試數據,且車子並未修繕完整仍有許多地方未修繕完成,交車後又回廠三次且至今仍有未修復之地方。再三要求後終獲車廠維修明細,經查與保險公司報請之費用確為五十九萬五千餘元,加上三次回廠之維修更換零件金額(七千餘元)已達六十餘萬元。早已超出了保險公司可報全損之金額,但維修廠回應本來說事後三次與保險無關且費用由維修廠吸收故全部金額仍未超出全損之金額。強烈懷疑維修廠及保險公司之間合作來欺騙消費者。先低估客戶維修費用來說服客戶接受維修之實,再向保險公司請領接新全損金額可報支之費用,事後消費者若發現有未維修之地方再自行吸收費用造成帳上無違法之實。
想問大家身為消費者的我該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