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原價屋的網站下了兩筆單, 反應十分迅速, 一二個小時內就來電話, 不過印象卻很差.
第一筆單是買筆電, 微星筆電, ram, m.2 ssd, 並請原價屋安裝, 結果原價屋人員說會破壞保固,不能幫客戶安裝.
後來我打電話到微星客服, 負責回答的小姐還特別向維修部門確認, 凡是為了新增ram, ssd等而破壞了保固標籤, 是不會影影保固的.
第二筆單是想組media center, 買了intel NUC, ram, m.2 ssd,也不要原價屋安裝了, 結果原價屋人員說要收160元運算費, 我說不是滿1萬不必收運費嗎?原價屋人員說 NUC算是零組件! 這應該和大部份人的認佑不同吧! NUC在各大網站都被視為是mini PC,
而且無論如何, 總價超過一萬六, 難道只有買PC, NB的錢才是錢?
再來是更另人生氣的, 也是我post本文的主因:
我向原價屋人員確認這是網購, 有七天鑑賞期, 原價屋人員說"因為有電話確認, 不算網購, 沒有鑑賞期", 我立即表示這違反消保法, 然後我要原價屋人員告訴我他的員工編號和姓名, 以表示對他自己說的話負責, 該員開始說訊號不清楚, 然後掛我電話.
原價屋人員是對自己賣的產品沒有信心, 還是如網路上傳言, 網購的商品有可能是修過的良品而非新品?
(泛指各網路商城, 非指特定某一商家, google search一下就一堆文章)
反而是pchome,
以下是消基會的資料(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065)
消基會表示,由於網路拍賣、購物,非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因此經常發生消費者透過照片觀看商品,收到物品後,卻與照片相差極大的狀況,要求退、換貨時,卻遭到店家拒絕,因此引發不少糾紛。
一、 C2C變B2C,消費者保障卻未提升!
網路拍賣因為免店面、免租金,工作時間彈性,又有全天候的顧客「上站」光臨,不僅商機無限,也提供許多民眾轉換行業的管道;目前專職從事拍賣的人數越來越多,根據露天拍賣統計,持續進行販售的「活躍型賣家」約有20萬人,而Yahoo!奇摩也有一項統計,業績達百萬的賣家,一年成長77%。
越來越多C2C(Customer-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隨著銷售量成長後,進展成B2C(Business-to-Consumer)的型式,也有不少B2C的業者,進到C2C網路平台販售商品,使原本C2C的網路拍賣性質,漸漸演變成B2C性質,但消費者受到的保障,卻未隨之提升!
原價屋是公司, 有閞發票, 是Business, 我是個人消費者, 是Consumer -> B2C
二、 《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就享有7天鑑賞期!
1.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透過網路下單, 雖然原會屋有來電確認, 無論如何, 消費者是"無法檢視商品"的
換言之,只要網路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2. 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3. 經通知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該意思是指,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7日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主張,除方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4. 企業經營者應將事務所或居住處所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經常發生收到瑕疵商品、或尺寸不對的商品時,卻只能透過mail或留言版來辦理退換貨,亦或當消費者付款後,賣家卻找不到人?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消保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依照這一條, 我問原價屋人員姓名, 他沒告訴我, 已經違法了.
5. 企業經營者更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因此,網路拍賣的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依據《消保法》規定,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享有商品到貨7天鑑賞」。
原價屋不但沒主動告知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 反而欺騙消費者說因為有打電話給客戶, 就沒有鑑賞, 看來還沒從之前漏開發票的事件中學到足夠的教訓.
畢竟空 wrote:
這兩天在原價屋的網站下了兩筆單, 反應十分迅速, 一二個小時內就來電話, 不過印象卻很差.
第一筆單是買筆電, 微星筆電, ram, m.2 ssd, 並請原價屋安裝, 結果原價屋人員說會破壞保固,不能幫客戶安裝.
後來我打電話到微星客服, 負責回答的小姐還特別向維修部門確認, 凡是為了新增ram, ssd等而破壞了保固標籤, 是不會影影保固的.
第二筆單是想組media center, 買了intel NUC, ram, m.2 ssd,也不要原價屋安裝了, 結果原價屋人員說要收160元運算費, 我說不是滿1萬不必收運費嗎?原價屋人員說 NUC算是零組件! 這應該和大部份人的認佑不同吧! NUC在各大網站都被視為是mini PC,
而且無論如何, 總價超過一萬六, 難道只有買PC, NB的錢才是錢?
再來是更另人生氣的, 也是我post本文的主因:
我向原價屋人員確認這是網購, 有七天鑑賞期, 原價屋人員說"因為有電話確認, 不算網購, 沒有鑑賞期", 我立即表示這違反消保法, 然後我要原價屋人員告訴我他的員工編號和姓名, 以表示對他自己說的話負責, 該員開始說訊號不清楚, 然後掛我電話.
原價屋人員是對自己賣的產品沒有信心, 還是如網路上傳言, 網購的商品有可能是修過的良品而非新品?
(泛指各網路商城, 非指特定某一商家, google search一下就一堆文章)
反而是pchome,
以下是消基會的資料(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065)
消基會表示,由於網路拍賣、購物,非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因此經常發生消費者透過照片觀看商品,收到物品後,卻與照片相差極大的狀況,要求退、換貨時,卻遭到店家拒絕,因此引發不少糾紛。
一、 C2C變B2C,消費者保障卻未提升!
網路拍賣因為免店面、免租金,工作時間彈性,又有全天候的顧客「上站」光臨,不僅商機無限,也提供許多民眾轉換行業的管道;目前專職從事拍賣的人數越來越多,根據露天拍賣統計,持續進行販售的「活躍型賣家」約有20萬人,而Yahoo!奇摩也有一項統計,業績達百萬的賣家,一年成長77%。
越來越多C2C(Customer-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隨著銷售量成長後,進展成B2C(Business-to-Consumer)的型式,也有不少B2C的業者,進到C2C網路平台販售商品,使原本C2C的網路拍賣性質,漸漸演變成B2C性質,但消費者受到的保障,卻未隨之提升!
原價屋是公司, 有閞發票, 是Business, 我是個人消費者, 是Consumer -> B2C
二、 《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就享有7天鑑賞期!
1.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透過網路下單, 雖然原會屋有來電確認, 無論如何, 消費者是"無法檢視商品"的
換言之,只要網路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2. 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3. 經通知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該意思是指,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7日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主張,除方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4. 企業經營者應將事務所或居住處所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經常發生收到瑕疵商品、或尺寸不對的商品時,卻只能透過mail或留言版來辦理退換貨,亦或當消費者付款後,賣家卻找不到人?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消保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依照這一條, 我問原價屋人員姓名, 他沒告訴我, 已經違法了.
5. 企業經營者更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因此,網路拍賣的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依據《消保法》規定,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享有商品到貨7天鑑賞」。
原價屋不但沒主動告知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 反而欺騙消費者說因為有打電話給客戶, 就沒有鑑賞, 看來還沒從之前漏開發票的事件中學到足夠的教訓.
關於第一點,業者因為代客安裝如為避免爭議而拒絕安裝,避免日後爭議,是可以接受範圍。
第二點,intel NUC真的比較像是零組件,因為你買回來還是無法使用必須另外買其他組件安裝才可以開機使用。
第三點,是七天猶豫期非鑑賞期,業者沒有錯,就是在完整商品未拆封使用狀況下,可以猶豫七天並無須理由退貨,若涉及像電腦軟體等無實體包裝之消費,就不包含在七天猶豫期內。
結論,奧客無誤
先不管消保法令如何規範
要請你釐清的觀念是
買NB店家本來就沒有義務協助消費者更新硬體
既使你同意店家也不見得要照做,為什麼?
因為NB設計百百種
雖然現在很多都朝容易拆裝的方式設計
但店家不見得熟悉每一款NB的配置
有一些機種更是要拆到見底才能更換零件
萬一不小心拆壞了(例如排線、外殼)當然會影響保固那要算誰的?
msi的意思是保固【標籤】因為更新硬體而破壞不影響保固
但不代表拆壞其他硬體仍享有保固不要混為一談了
特別是像原價屋這種流動量大的店家
當然是不希望發生這種糾紛
因此保險的作法是拿到微星原廠請他們協助安裝
絕對比交給店家安全
再者NUC是Next Unit of Computing的縮寫
你看購物網站有賣這類商品的都寫「準系統」
而不是一買來就可以立刻使用的電腦
還須經過安裝SSD、RAM、OS才能用
你買來的NUC充其量只有外殼、CPU、MB只是先幫你裝好的半成品
其他的零件跟OS還是要靠你自己搞定
所以NUC確實是零件而非PC
你說的mini PC指的是像asus vivo pc這類迷你電腦
一買來就可以立刻開機使用跟NUC這類「準」系統是不同的
一個是迷你電腦一個是準系統
建議你看清楚再來抱怨會比較好
新的法律條文如下 最有爭議的應該是第1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新的細則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2
第16條規定 這已經刪掉囉! 所以沒有主動告知這件事
消保法的本意是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但買賣是平等的 法條也不會故意偏袒消費者 這點要先明白
hht7704 wrote:
七天是猶豫期,不是鑑賞期,只要包裝被破壞了,除非能舉證你訂的,跟廠商給的不同,
否則是沒有所謂無條件退貨的....消費者很多都不瞭解......(恕刪)
不瞭解的是你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04/34747449/
律師指出,不得試用及拆封的規定均違反《消保法》,與法令牴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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