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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 原價屋7天之內可以換貨嗎?(已解決)

我是在網路下訂單組整台電腦的

2/16零件到貨
包含一張微星的顯卡6850..

結果2/18
微星的6870來個大跳水

因為是假日 原價屋的電話沒人接
所以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可否再貼錢換6870呢?

先謝謝各位囉





謝謝幾位網友的回覆

我禮拜一打過去問

結果就跟22樓的網友說的一樣

客服小姐給我的答案是可以的喔

只要退回完整的顯卡包裝

自付來回的運費(200塊)

待他們的工程部檢查完就會再通知我

也跟客服小姐提到要加購CPU風扇

可以連同貼錢換的6870一起寄過來

過程還挺順利的

其實我並不想弄的太麻煩

原價屋說可以就可以 不行就不行
因為沒那麼多時間去煩這些事

不過無論如何
還是很感謝樓下幾位熱心的網友
謝謝各位
2011-02-19 10:3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情況 原價屋
nobibi0505 wrote:
我是在網路下訂單組整...(恕刪)

不行..
原價屋寄去的箱子都會有封條上面寫
除非你完整考慮好請勿拆封一經拆封表示您已接收商品怒不退費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nobibi0505 wrote:
我是在網路下訂單組整...(恕刪)


別傻了 又不是非實體店面購買 建議妳以後多花一點去P購Y購吧 還可以退貨
而且現在都跳水了 哪有可能讓你換 它在來處理手上這個開封使用過的燙手貨??
換個角度你是店家 你站的住腳道理在你這 你還會這樣換給客人嗎? 又不是佛心來的
用了就是用了 開箱裝機使用就算短暫還是二手貨 二手與新品 你怎麼選擇
今天的金價不比昨日阿 很多東西天天都隨著匯率起伏 別傻了 孩子
真是殘唸

不過看來也只能這樣了 囧

謝謝兩位的回答囉~

中野 梓 wrote:
除非你完整考慮好請勿拆封一經拆封表示您已接收商品怒不退費


不拆封怎麼檢查裡面的東西?
台灣人的錢很難賺...可是很好騙
華義 wrote:

中野 梓 wrot...(恕刪)

他是只拆了後就不能以不滿意理由退費
現在太多這種人了
東西不符當然可以退貨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中野 梓 wrote:
他是只拆了後就不能以不滿意理由退費


你這是誰規定的??
消保法第幾條??
可以PO來看看嗎?

我PO我在消保會找到的經濟部公告給你看看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公告(99.6.21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自100.1.1生效)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適用本公告事項之網路交易活動,已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於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範圍,仍不排除本公告之適用。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商品資訊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七、商品交付地及交付方式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交付之地點及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並依消費者之擇定交付。
八、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債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九、運費
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十、退貨及契約解除權
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十三、系統安全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十四、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
不得記載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二、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
不得記載消費者個人資料得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五、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廣告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七、證據排除
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管轄法院
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下面是消保會網站的說明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否解除買賣契約?其條件為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之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的方式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 有關解除權規定的立法意旨有三:
1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 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 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 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 會。
2為表示慎重及存證之必要,及衡平雙方權利義務,而採退回商品 或書面通知為解除權行使的方法。
3為避免猶豫期間制度之失效,而禁止以特約排除猶豫期間。
〈二〉 行使解除權的方式:
1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必須以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的方式或 者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不可僅以口頭 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
2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三〉 行使解除權的期間:
1消費者得於七日內解除契約。
2該七日之期限是自消費者收受商品時起算。
〈四〉 解除權規定的強制性: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約定,例如限縮解除買賣契約的期間不到七日,或者是限制解除買賣契約只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或是只可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
〈五〉 解除權的消滅:
1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權利,在企業經營者已為合法告知的情形下, 因為七日猶豫期間的經過而消滅。
2消費者如果不是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 ,或者是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自己的事由,而導致自己所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者變更的話,消費者就不可以主張無條件的解除買賣契約。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約定不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或應扣手續費始得解除契約,其約定之效力如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如果約定不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或應扣手續費始得解除契約的話,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消費者仍然可以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契約解除權。





也就是說網站說什麼"電子零件不能退"、"拆封不能退"這些是屬於特約事項
可是違反了消保法所以是無效的
東西送來要檢查就是要拆封
拆了封不想買也不用說明理由
只要想退就是可以退

所以樓主的情況來說要退的話是整台電腦都退掉
不能只退顯示卡(除非原價屋接受)
因為原價屋是以整台電腦為商品寄給你的
台灣人的錢很難賺...可是很好騙
中野 梓 wrote:
不行..原價屋寄去的...(恕刪)


不拆封使用怎麼知道東西好不好用有沒有故障

那7天鑑賞期只能鑑賞外包裝?

明顯的違背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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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顯卡7天內退掉換6870我覺得是可以的
全新品和二手品是有差的
何況今天是無損壞下純粹是想要差價
這點有站不住腳

nobibi0505 wrote:
我是在網路下訂單組整...(恕刪)


請問缺電腦的時候是否可以先去實體店家買主機板+cpu
下周用完退回去 再去別家買呢
畢竟常常有需要等待新品上市的尷尬期
如果可以這樣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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