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來求尋意見
原來是這麼回事
我懂了^^
謝謝大家
版主麻煩刪文
謝謝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都特別去找法律條文了.還不看清楚紅色字樣.樓主不是特別北上自行走去光華的媽?何來網購者
有此可證樓主是個澳洲來的客人.不懂法律裝懂.
店員更是一個好好先生.竟然讓你換購走人
7日內不滿意退貨僅適用於網購.如消費者看得到摸得到就不適用於7日內不滿意退貨
炮文一封~下面的請開火
你是在現場買完零件然後請店員幫你組裝好的
何來訪問? 何來網購?
難怪現在澳客一大堆啊........
就是只知道看中文字,然後湊在一起就完全不知道意思了.......
台灣的教育越來越糟糕了......
那個店員還真好啊.....是我我就請你去找消保官了.......看什麼叫碰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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