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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P購,買 CPU ,已經拆封可以退嗎??

買回來.....放進 主機板

針腳位 OK

但是主機板讀不到 CPU

是在 PCHOME 購物買的

不知道 CPU 拆封能不能退呢??

我散熱膏要擦乾淨嗎?

其他盒裝都完好.....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這種退貨經驗的
2010-11-10 0: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CPU
這類問題請自行問該公司客服退貨狀況
網頁上有的說明也可參考
其他人有的經驗萬一和官方現作法不同時, 你和他們說那為什麼誰誰誰以前可以退也沒有

另外主機板讀不到 CPU 的話, 最好先確認一下問題在哪邊
CPU 出貨狀態是故障的話, 非常非常少見, 通常原因是在別處
不過七天鑑賞期本就並不限於不良品就是了


購物網頁開頭就強調:

★CPU商品,礙於原廠規定,「一經拆封,無法退貨」(新品瑕疵除外),因此請您務必確認您購買的商品規格之後,才割開盒裝CPU標籤喔!

拆封後別在以為有什麼七天鑑賞期了
除非確認是(新品瑕疵除外)
feiteng600123 wrote:
購物網頁開頭就強調:

★CPU商品,礙於原廠規定,「一經拆封,無法退貨」(新品瑕疵除外),因此請您務必確認您購買的商品規格之後,才割開盒裝CPU標籤喔!

拆封後別在以為有什麼七天鑑賞期了
除非確認是(新品瑕疵除外)
...(恕刪)


印象中那是他廠商片面的定意,我記得是7天內無任何理由皆可退
之前好像有新聞報出來,他寫歸寫,消費者要退他因該是沒理由不能退才對,看你要不要爭而以
而且,之前還有人買情趣用品,結果不給退,後來不知在什麼地方判給消費者可以退
但,問題退後誰買到誰倒楣................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5/ArtID/72452/IssueID/20100524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3863171&isGraphArticle=true&option=recreation
http://www.poweron.com.tw/cgi-bin/cstcnt.cgi?blog=y&lang=zh-tw&cid=23
yuxuanzero wrote:
買回來.....放進...(恕刪)


你能接受買到拆過封的cpu嗎? 你若不能接受, 那你退回的cpu該怎麼辦? 退回給廠商, 那誰該負責這來回的運費跟重新測試/包裝的人事費?








Design is not just what it looks like and feels like. Design is how it works. -
打電話問問看不就好了...

上來這問...有經驗的在回答,在這猜測也不好

feiteng600123 wrote:
購物網頁開頭就強調:...(恕刪)



沒拆封誰會知道有沒有問題.............

Mobile01系統服務員:你也知道寫文章很不容易,麻煩您寫一些好文章,不要寫一些有的沒的,這邊是01,不是什麼亂七八糟的網站

yuxuanzero wrote:
買回來.....放進...(恕刪)


你要不要先查詢主機板是不是本來就不支援購買的那顆CPU呢?
或者查一下是否能更新BIOS,搞不好就抓的到了!
不然通常CPU拆封後能退貨的機率不高的。
- 這 個 社 會,從 來 不 同 情 弱 者
一經拆封,無法退貨
七天鑑賞期是指拆封前
意思是拆封後只能是新品瑕疵或故障可以換新及退貨
無瑕疵或故障是無法退貨(不買)


feiteng600123 wrote:
一經拆封,無法退貨七...(恕刪)


所謂「7天鑑賞期」,請經營網路購物業者與網路購物之消費者注意!
@ 2009-07-02 16:49 by jasonx (Last update: 2009-07-02 17:18)
《消保法》明文規定,只要是非店面(面對面)且與一般消費者交易,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賣。」故只要網路賣家為針對一般消費者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退貨需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經消費者通知廠商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該意思是指,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7日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主張,除方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商家片面約束,依法不生效力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或是「退貨買家需負擔運費」…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如有任何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時遇到同樣情形,其實可以到消基會提出申訴,消基會網址如下:
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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