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原價屋估價系統訂單不成立

jar4812 wrote:
我說一個親身體驗:
我看了原價屋網頁上的商品, 挑好我要的東西,
結果到了店裡, 店員跟我說沒貨了,
然後推薦我買其他更貴的類似商品,
當場我沒多想就答應了.

回到家裡想到這不就是 "二手車行" 常用的招式嗎
先在網頁上(或電話中)表示有便宜的車, 而到現場後,
再跟你說車子剛賣掉巴拉巴拉的, 然後推薦你更貴的車子.

當然原價屋把規則都寫出來, 但這個規則只單方面對它有利,
很多網友都說它就是這樣(你們也不必舉其他商家來證明天下烏鴉一般黑),
然後看你接受不接受. 我尊重他們的看法,
但一個商業模式本來就是可以批評的東西,
這不只是原價屋, 會如此很多都是消費者縱容的後果.


我只能說DIY 業者是給會玩的省錢的,
不是給任何路人甲方便的,很多東西都不會大量進貨,
例如一咖上萬元的機殼,除了機殼專賣店外,一般零售店都有自己的庫存比,
假使你運氣不好早上遇到一個先把東西買走了,你下午才來買,當然沒貨,
那種高單價機殼 一個月有沒有賣出一個都難說,你要業者囤幾個貶值?

而且不是每間店都有財力囤貨,囤貨要有空間,算坪數,算租金,
一線戰區的租金 也不是鄉下工業區廠房那樣一坪幾百幾千元再算,
是一坪幾千幾萬元再算

聰明的都會先網路下訂,在等通知,或主動電聯,
資訊科技越發達,越不需要兩隻腳去走全台灣,
明明打通電話問問在出發,沒貨就先下訂貨等通知,
這麼省事不作,偏要作前人走透透的苦勞事...

商品不會等你去買他,一線業者也不會天天有貨,
原價屋那套爛系統更是看爽遠大於有現貨,
善用高科技,省下好體力...

7-11 都能讓茶葉蛋缺貨了,還這些3C電子時價性的商品...

你如果是大戶(消費力超過一定程度,起碼每月丟幾萬),
就去跟業務(找老的、資深的、好客的) 要 Line,還靠雙腳走天下?
我 Line 直call 業務都比你快 =.=a
鬼打牆好恐怖阿!!!!!

鬼打牆好恐怖阿!!!!!

鬼打牆好恐怖阿!!!!!


wuwaiter wrote:
JNPC大大寫的有...(恕刪)



報歉..我的表達意思可能有誤...

我的意思是說...他們家的估價系統...

經輸出(列印)後,就是他們家"正式"的"報價單的意思"

而報價單只要經雙方同意..(即使是口頭上),,也算是要約成立

(口頭上指的是...必需雙方要有溝通過..例如用電話,,mail..都算數)

,但是如果沒有經過此一程序,則要約的前提就己經不存在,故也就無契約的成立與否

aurate wrote:
原價屋這個情況和Dell...(恕刪)


當然是不同的事件..

在這裏..我們大家也只是聊聊天...說點不同的看法而己...

其實以路人甲乙丙的我們...都是路過來看一下而己..

也和大家討論討論而己...

畢竟每個人的狀況不同....

大家分享彼此的看法和經驗而己...

也不是什麼筆戰....呵呵....

你說的也沒錯...

因為就過去的判決而言..

連法官都無法自己統一見解...

除非能有大法官解釋成為"判例"

不然..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是一種判決..就看法官的角度如何囉..

JNPC wrote:
報歉..我的表達意思...(恕刪)


以一般人的思維來說

真的很不容易理解jnpc大大所說的內容

或許我們這種粗人就無法理解恐龍法官

就是因為我們不懂吧

邏輯真難學

希望原價屋的法律顧問可以出來說明看看
你可以自己點進去 原價屋的左上角說明 訂購需知
裡面就有條款 裡面交易的方是清清楚楚記載 我不認為有何缺失或者隱瞞
我相信這種交易模式是合法的
消費者在訂購或者簽訂任何買賣合約之前都應該詳加審視 而不是單細胞的


===========================================================

目前台灣有的判決....(dell 的商務判決)

http://www.mem.com.tw/article_content.asp?sn=1208290002

(下為全文)

攸關買賣雙方權益 訂單效力決定權不能淡定以對

2012/8 陳佑寰


訂單是企業引頸期盼的生命活水,特別是在經濟不景氣的時期。然而強勢的買方或賣方常會伸手控制訂單的效力,以取得交易是否生效的最後決定權,茲事體大,不能淡定以對。

交易靠契約來達成,而契約是要約與承諾的合致。在一般商務活動中,買方發出記載商品品名、數量、價格與交期等交易條件的訂單,通常會被認為是要約,而賣方對訂單表示接受則為承諾,雙方因而成立買賣契約關係。
契約一旦成立生效後,賣方即有出貨義務,買方則應盡購買的義務。然而,在實務運作上,不論是在企業對消費者(B2C)與企業對企業(B2B)場合,常可發現契約中,強勢的一方為取得交易是否生效的最後決定權,乃透過記載特別條款的方式,控制訂單的效力。

B2C訂單認定看法兩極 戴爾標錯價事件可為借鑑

2009年6、7月間,戴爾(Dell)於其網站上發生兩起標價錯誤事件,湧入超過十萬筆訂單,引起軒然大波。消費者認為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時即屬要約,而當網友下訂單即為承諾,雙方因而成立有效的契約關係,故戴爾應依約出貨。

然而,戴爾則主張在消費者完成訂單前,消費者已先同意「契約於戴爾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的定型化契約約款,因此消費者的訂單才是要約,戴爾對訂單是否接受握有最終決定權。由於消費者不滿戴爾以折價券方式處理標錯價案,遂紛紛向戴爾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戴爾在大多數消費者民事求償案中,均獲得一審勝訴判決,主要理由為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的行為並非要約,而是「要約之引誘」,也就是引誘消費者即下訂單的要約,但因戴爾並未對其表示同意,則契約不成立而無須履行。

不過,仍有法院採行相反的判斷角度。如台南地院的一則判決即以嚴厲口氣指摘戴爾,認為戴爾「喜歡就說買賣契約成立,不喜歡就說買賣契約不成立,造成買賣雙方顯失公平」,故裁定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的行為就是要約,消費者下單行為則屬承諾,契約乃成立生效。該法院強調,戴爾在其網站刊登的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與名稱的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售價,並刊登於其網站,此刊登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的程度,自屬「要約」而應受拘束。

由上可知,在B2C交易中,有些商家會特別約定消費者的訂單為要約,使賣方得以掌握交易是否成立的最終決定權;也有商家在報價單中特別記載,經客戶簽署後方視為有效訂單。然而,法院在部分個案上可能會特別考量消費者居於締約弱勢的地位而加以保護,乃將消費者訂單的法律性質解讀為係對賣方要約的承諾,使交易提早生效以約束賣家履行契約。

=======================================================================================

以上面這篇文來說...其實用最簡單的講法來說...我要說的是....賣方雖然訂有條款,但是否有"顯失公平",重點也就是..."顯失公平" 4個字

aa68751 wrote:
今年初二在原價屋估價...(恕刪)



小弟昨晚也被通知,因為爆單排我到後補,後補也沒有貨
我就回那就算了....反正有就有,沒就算了..
但是我覺得爆單的問題是它們系統的問題
如果有數量就不該爆單才是....但想想算了..
我覺得這有點是規避交易行為
因為yahoo下單,也還沒付款阿!
既然有下單行為讓消費者使用,就應該算已有合約行為
不然就只能看,不能下單,避免讓消費者損失權益
不然店家亂po價錢,變相打廣告,但讓眾多消費者浪費時間而已



我自己也買過好幾次特價品

規則就是這樣阿
整篇我只看到貪便宜買不到然後在那邊哭哭討拍拍
有事嗎?

JNPC wrote:
以上面這篇文來說...其實用最簡單的講法來說...我要說的是....賣方雖然訂有條款,但是否有"顯失公平",重點也就是..."顯失公平" 4個字


所以你明明很清楚

那,就事論事
你覺得本串中,原價屋這次的事例
可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存在?

在沒有額外的證據能證明
原價屋「不是照下單時間的順序來分配庫存」
或是「庫存量和廣告說明的不符」的情況下
我認為「顯失公平」的心證很難成立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