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只會發函...
依33條 順發提供 服務, 偏偏(可能)弄壞他的財產(CPU), 我想是順發還是會跟消費者處理啦,
否則 第57條... 就... 罰不完...
57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
大公司不怕罰...
看內文, 似乎 順發有要跟他 處理, 但是 消費者不滿意方式...
這就要溝通啦...
所以 消保官 出面 比較可行呀
其他 條款 沒控研究... 有 64條 ... 看的好累


不可能 為了1顆 CPU 罰 3萬以上 30萬以下 吧...
可 google 消費者保護法 就有以下條文...
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
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
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
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59 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61 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 6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