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有厚而入無間 wrote:~ 本串板凳上的最後...(恕刪) 大大說的真是貼切的話...只是放火的人不知道跑去哪了...到是01的人一直砲原價屋...我至少覺得原價屋這事件處理失當.應該要跟欣亞道歉才是真的(因為打人)至少雙方要討論日後維修事宜與問題才是正確的
如果快換中心還分經銷商和使用者。那乾脆叫做經銷商勿入之快換中心好了 ..我朋友在品牌電腦工作。他說這也太離譜了吧。他只要客人上門,不管經銷商還是使用者本人。只要你拿得出序號和機型,確定你單送的零件是該主機的零件,並且還在保固內,就是直接給你換。又加上原價屋還踢人,根本就錯上加錯吧 ..我還是考慮下次還要不要再去原價屋買東西好了,怕被飛踢啊 !!
今天會發生這個問題其實希捷早就可以預見但是卻又不去避免.今天把全台的快換中心只交由單一電腦賣家的下場就是這樣,就會有你跟我買的還是跟別家買的不同,完全違背希捷設立針對全台消費者一視同仁快換的美意,老實講原廠當初會這樣搞就應該要想到這有違公平性原則.今天你快換中心是要服務特定消費者還是普羅大眾 ? 如果是普羅大眾那怎麼會把快換中心和原價屋合作呢 ?
進有厚而入無間 wrote:~ 本串板凳上的最後...(恕刪) 蠻有趣的論點,但是打一大堆,還是掩蓋不了事實真正的在商言商還跟你講道義?不如叫三星把手機部門收起來好了還是回到樓上說的,敢開快換中心,就要有頭腦解決事情換到累了說對方耍小招,那只會被人笑沒能力而已開店這麼好開的話,那我也要加入XD
張政之 wrote:建議去告讓案件直接進...(恕刪) 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故普通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參照)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該犯罪行為始會受到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