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dogy wrote:本人李侑軒(以下簡稱...(恕刪) 避重就輕的道歉文,而且道歉的對象還只有欣亞,其他真正蒙受損害的人呢?你不是可能觸法,而是已經犯法!"希望此事件能做為一般社會大眾的借鏡與反省" .. 你要社會大眾反省什麼? 是社會大眾要你這麼做?
01.看起來自動化程式本身如果有"偷別人資料"去搶的話,應該是有問題的有點像盜用02.活動辦法是否有規定不能用程式去搶,還是有規定可以下單的一定要是"人"03.可否用程式去搶(用自己資料),跟"用程式盜用別人資料去搶",也是兩回事一個是不一定犯法(要看主辦單位規定),一個是一定有問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以重點是在於是否盜用個人資料去搶,而不是自動化程式的問題程式無罪,但利用程式盜用別人資料的話才是有問題的(用自己資料+自動化程式去搶,不一定有問題!那就只能看主辦單位的規則,若沒有就是沒問題!)04.那個受害者直接電話線上問客服是誰換的,客服可以直接線上跟他確認嗎?不是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什麼客服可以直接跟他確認名字?怪怪的.05.網站是否有保護好消費者的資料,還是再加強網站程式的檢查機制吧
這是李先生一方的說法我只是很好奇欣亞的態度其實這件事本身,其他受損失的人,都可以像欣亞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畢竟契約是存在於消費者和欣亞之間,而非消費者和李先生之間欣亞不求償,代表欣亞打算單獨面對消費者,很奇怪的一家公司沒別的意思,只是覺得欣亞操作不符常規,如果我是欣亞的股東應該會對欣亞採取法律途徑
s8726413 wrote:01.看起來自動化程...(恕刪) 小弟感覺應該不是竊取他人資料去搶標而是在搶標完成產生序號後,以自動化程式得到欣亞給予得標者的兌換碼吧???然後兌換的過程類似德國法的冒名行為,有學者認為是無權代理,法院有實務裁判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