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沒有發票直接退回商品即可...商品都有保固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