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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po"幫幫忙~急尋相機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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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2日帶團到墾丁,在沙灘附近撿到相機一隻, 這是相機裡的照片, 研判應該是相機主人, 若您是照片中的主角. 請速速與我聯絡, 以便奉還.
~~ 我是ECHO, 請Email與我聯絡1956455711@qq.com 快來取回吧! ^_^"
ECHO在此呼籲, 請幫忙轉貼, 助人為快樂之本, 來個人肉大搜索! 若有消息,我也會在此公布,感謝大家幫忙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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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po"幫幫忙~急尋相機的主人
2013-03-22 13:1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相機 主人
不錯喔~~現在有你這種撿到相機還願意還人得人不多~
給妳拍拍手~^^~
如果是我!我也會還...

同是拿相機到處拍,非常清楚有些影像是無價之寶!
a6901188 wrote:
http//www....(恕刪)

樓主是好心幫人轉PO吧?

不管是原PO還是樓主,拾物不眜、熱心助人都值得敬佩,但這種處理方式似乎有欠深慮...

路上撿到東西,最好是送交當地警局即可。自己擅自開啟他人相機檔案,還用網路公布當事人照片的方式尋人,是否有違個資法之虞?還要深思,可別一不小心,一腔熱情換來一堆麻煩才好。

我比較會多想,就算沒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但照片中是一對親密的男女合照,誰能很肯定此兩人的關係?

萬一是"其中一方已婚、另一個卻不是配偶"、"不想公開的戀人"...之類的情形,這樣子公布照片,會不會造成當事人困擾?

個人以為,就算要扮演柯南,至少也應該將女子容貌衣著馬賽克較為穩妥!
widther wrote:
樓主是好心幫人轉PO...(恕刪)


對呀

送警局就好了~~ 這樣也方便
好人一枚.............好人一枚.............好人一枚............好人一枚.............
送警局....石沉大海的機率很高!!!
a6901188 wrote:
http//www....(恕刪)
TCW

5D III wrote:
送警局....石沉大...(恕刪)
不過送警還是比較洽當吧
冒然PO圖有時也許會節外生枝也說不定

要貼的話我也覺得把人cut掉比較好,兩人都cut用小畫家貼白框就好,留景就夠了
自己拍的照連景都認不出來…相機還是送給樓主吧XD
怕跟小三出去被發現嗎?

幫助人!!多數人都應該覺得OK

s880313 wrote:
不過送警還是比較洽當...(恕刪)
看原PO,有人出來認領了勒
要不要去看一下
a6901188 wrote:
http//www....(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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