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助懂法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事情是這樣今天小弟從一位友人的造型師的介紹接下婚攝的案子,

小弟也想說是朋友的友人所以接下~不想多少費用!

當初應時間很趕所以在拍攝之前沒有做事先的溝通和契約規範要求小弟要拍攝多少或是設計及cd封面設計,

現在發生了一件重大的事小弟當天零晨五天前往新人家拍攝到宴客結束~

但在拍攝當中我有口頭答應新人說"照片沒有編修及後製最快可以三天後拿到!"

事後造型師要求我要幫新人設計及CD封面設計!

但我心想沒有事前說好也沒有契約約定~所以小弟沒有馬上回絕~

另一方面小弟家中有人因生病住院所以我有發簡訊通知新人說我可能要廷後把作品寄出!

新人也同意了~事後家中事情穩定我也補寄的作品給新人!

但現在對方覺得我太慢寄到及作品不滿意現在要以"炸欺的罪名"提告試問各位大大我這樣有成立嗎?

造型師人在這之間用保密的電話在半夜騷擾我及傳簡訊說"我不是男人"請問這樣我可以告她"騷擾及侮辱"嗎?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2009-09-10 22: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
雖然我不懂法律
不過我提出一點我的意見

dp2d8917 wrote:
我心想沒有事前說好也沒有契約約定~所以小弟沒有馬上回絕...(恕刪)

你心裡都想這麼多了!!應該馬上回絕他才對

dp2d8917 wrote:
我有發簡訊通知新人...新人也同意了(恕刪)

既然你有通知新人,而且他們也同意了,你可以提出這件證明
例如新人回傳給你的簡訊

dp2d8917 wrote:
保密的電話在半夜騷擾我...(恕刪)

簡訊留著!並且向警局報案(如果他們堅持要告你的話)

dp2d8917 wrote:
以"詐欺的罪名"提告...(恕刪)

不是說了沒有做事先的溝通和契約規範嗎
這樣他們沒有充足的證據可以告你吧
反而是他打電話騷擾你這件事情對你有利


個人淺見
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樓主吧
dp2d8917 wrote:
事情是這樣今天小弟從...(恕刪)




po錯版
我想樓主的敘述來看,不需要擔心詐欺的官司,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及341條: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樓主可以自己檢視一下:
1. 你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之所有嗎?
2. 有使用詐術嗎?
3. 對方未滿20歲?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如果第一點與第二點,或第一點與第三點,兩個組合都不成立,那麼詐欺罪是不可能成立的
我猜這中間應該有人賺很大....
所以才會很難喬...
1. 不構成詐欺。
2. 打電話騷擾沒有刑責。
3. 「公然侮辱」才有罪,傳簡訊不是「公然」。

純綷是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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