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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錯嗎?是我的賠償?還是對方的錯?攝影師是不是沒有著作權?

一開始我和麻豆私下和知名的汽旅約拍,好心給麻豆作個及原始檔。

當初也告知麻豆照片可以張貼她個人的部落格及相簿,

但事後她為了不想年輕留下空白跑去和經紀公司簽下經紀約。

重大事情發生了!

某天經紀公司給麻豆辨了活動也將我當初拍的作品上logo張貼、廣告、行銷、輸出成票根販售,

事後我的朋友看見抓下網頁資料、照片轉寄並告知我!

我第一時間也是很傻眼為什麼我拍的不怎麼樣的照片被張貼,我也第一時間和麻豆經行確認。

麻豆說是否看在她的面子上不要跟她及經紀公司計較,但我也跟麻豆要了經紀公司的msn說確認是否輸出我的作

品成票根販售!也到站上請對方處理但對方都不處理,事後回覆我說麻豆和它們簽了合約它們有麻豆的個人肖像

權?又說要追查我和麻豆的約拍時間?那是我的錯嗎?

那我的著作權勒?我要找誰?

是否有法律人士可以給小弟解答?
2009-04-13 16:47 發佈
你真的很生氣
氣到打了好多奇怪的字,超難懂的
標題更是讓人猜不透.....


根據以前的工作經驗
著作人有著作人格權
但這跟model的肖像權又是兩回事




所以........
還是留給有耐心的專家來解釋吧
stevenliu68 wrote:
你真的很生氣氣到打了...(恕刪)


你想主張..應該是找麻豆去主張..去告麻豆..因為照片是麻豆給公司的吧?
就算你跳過麻豆對上對方公司..最後公司一樣會推照片是麻豆給的
所以責任上一樣是由麻豆來背..
你跟麻豆有口頭契約應該是OK的
但公司用你的照片外加宣傳應該是公司不對
你可能要問問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看該怎麼做了
看起来应该是女生把相片给到经纪公司的
甚至有可能告知经济工司,是朋友帮他拍的
所以.....首要责任应该是模特儿,而经纪公司的错是没有加以求证,取得使用授权,算是疏忽吧

不过如果大大没有商业上的考量,为了节省社会成本,是否安排个见面,接受道歉即可
或许以後大家还可以成为朋友,他们有CASE说不定还可以找大大去兼差

哈哈 会不会想的太美好
那當然是侵權
難道歌星在前一家唱片公司出的相片,可以拿到下一家唱片公司去發行

不過,好奇的是,樓主有沒有跟麻豆有協議?
我猜那位MD也是覺得你拍的照片好看,才拿給公司的!
公司也覺得不錯,所以才拿來做行銷...
MD想外拍,無非也是希望拿到的照片是有用處,而不是只留給自己跟朋友看,
只是錯在她沒事先跟你討論照片她自己會如何運用!

我想版主你氣的是一種不被尊重的感覺吧~~!
我覺得這次還是先忍下來,吃一次虧,學一次經驗,
畢竟沒有留什麼有利的證據,訴訟起來,很麻煩的。 不過看版主你自己想法比較重要。
不如以後花錢請MD外拍時,先用白紙黑筆寫個合約,著名自己的著作權 
雙方同意再拍囉。

加油~~ 好想看你說的照片啊
其實看完我只覺得...這女生可能認為"照片是我的,我有使用的權利"(?)

我相信大部分的攝影師人都很好,
應該不至於會不讓麻豆用,
可是事前好歹也要知會一聲吧...
如果會做人一點,
起碼也跟經紀公司商量是不是要支付一筆費用給攝影師...
(就當包個紅包...)

畢竟這也是攝影師的創作...
經紀公司不應該省這筆錢...

最後,
經紀公司雖然有貪小便宜想要坐收漁翁之利的錯,
可是問題的根源還是在於這女生不懂得做人,只替自己著想...

看過很多自私的小女生(不太想稱她們為麻豆...)跟老好人攝影師的真實事件...
就看你想不想跟她撕破臉而已...
人太好是會被吃死死的!!!

以上,
口氣有點衝請見諒
希望你能得到善意的回應~
水貨愛好偏執狂:現役603SH, 303SH/007SH/SH01C/SH10C/814T
あやら wrote:
其實看完我只覺得.....(恕刪)


+1

經紀公司說要查約拍時間,真是不智,高明一點的,就把責任推給 Model ,然後叫 Model 來 "按奈" 一下,很多攝友都會想說看在 Model 的面子,就算了~~

不過,經紀公司應該是早知道你們沒寫合約,沒白紙黑字,樓主要經紀公司補償之類的,看來是很難~~
小弟不是法律相關人士,但是以小弟粗淺的認知,提供給樓主作參考。

以下都是以樓主的說明與事實符合的狀況為前提:

先就MODEL的肖像權部分,因為是在與經紀公司簽約前發生拍攝的行為,而且MODEL是在同意的狀態下進行拍攝,所以這部分經紀公司是沒有權力主張的。這個很單純沒什麼爭議。

就著作權部分,要先區分為兩方面,一個是著作人格權以及財產權,一個是著作物所有權。

著作所有權部分因為樓主已經把檔案送給MODEL,所以基本上樓主對於這部分在法律上是視為「放棄」的,也就是這張照片的所有權是歸MODEL,但是有個地方要注意(也是很多人會搞混的),著作所有權是單指對於物件的合法擁有,但是對於著作物的使用是必需依照著作權法裡的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的規範。

樓主失去了所有權,但是其他著作權的權益呢?基本上只要樓主可以證明這張照片是經由樓主的相機拍攝產生,而MODEL也能證實在拍攝現場是由樓主操作相機進行拍攝,那就恭喜樓主,著作人格權以及財產權還是在您手上;由於樓主與MODEL有口頭約定可在她個人網誌上發表照片,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就是「有限授權」,在您授權的範圍內MODEL可以重製(個人存檔及備份)以及公開散布(發表在網誌上)。MODEL將照片轉交給經紀公司從所有權的角度上是OK的,但是經紀公司在未經著作人的許可下印了文宣並廣為散發,這就至少觸犯了著作權裡對於著作的「授權使用」、「姓名表示」、「重製」、「改製」、「公開散布」等等權益,而後三者是著作人的專有權益。

以上拉拉雜雜講那麼多,從小弟的認知,MODEL應該是不太有觸法之虞,但是經紀公司是肯定觸犯著作權法的,但是前提是樓主要能提出肯定的證據(solid evidence)證明那張原始檔的照片是您拍的。

忘了提,著作權法觸法的話,只要當事人提出告訴且不和解,好像是六個月以上的徒刑而且不得易科罰金,換句話說,樓主只要能提出小弟剛剛講的「肯定的證據」,經紀公司就只有兩條路:接受您的和解條件,或是等著吃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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