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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DSLR,狂按連拍七天,然後退貨會怎樣嗎?

這個事情之前有發生過實際的案例
經過消保官調查
消費者是不能退貨的
因為七天鑑賞期內卻按下不合常理的快門數
消費者那方被判需要買下那台相機

以上
這個問題我也一直在想,日本美國沒有比較笨,只是一定有甚麼東西讓他們變乖,我覺得教育當然是佔絕大部分,
......
天馬行空想一下....
因為退貨次數過多.都有紀錄....所以
1.申請信用卡循環利息偏高.
2.愛貪小便宜,可能隱含你駕駛習慣不好,保險費要加成
3.自我管理不好,健康應該不會很重視所以人壽險拒保或加成


在網路上有看過人家貼在...."日據時代日本人怎樣對付小偷,所以有很多老一輩的人懷念那時治安"....
所以若把這些小聰明當大案辦,可以減少嗎?像是列為黑名單(不得重申辦身分證及改名)
大家不要再蓋樓了,否則我們就像店家被他耍了。
simonivan wrote:
大家不要再蓋樓了,否...(恕刪)


是啊,也別浪費口水了,這種射後不理放個屁就閃的人每個網站都會有,別理他就好了
搞不好原 PO 現在正在電腦後面狂笑不止,因為大家太認真面對了,咳~~
如果真有人這麼做..不只無聊..還很惡劣...
依據消保法第 19 條規定,
經由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
是有「七天猶豫期」(通稱七天鑑賞期)沒錯,
從收到貨品開始起算的七天內,
可以不必說明任何理由與負擔任何費用,
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退還款項,
但別忘了,依照民法第 259 條之規定,
契約經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何謂「回復原狀」?
除了指包裝、外觀必須保持商品收到時之樣貌或狀態之外,
也要保持商品之正常使用功能,才能算是「回復原狀」。

如果以發文者的做法,恐怕,很難保持商品的正常功能吧?
再者,即便商品的功能仍屬正常,但如果可以透過客觀之檢測,
發現快門數異於「一般試用」之狀態(按個幾十張或上百張,
一般人應該都還可以接受是「試用」,你說要按個幾千張,
才能試出機器合不合用,恐怕就有違一般人可接受的程度了吧?),
那廠商還是可以主張民法上有關「權利濫用」的規定,
拒絕退貨還款的。

所以,不要以為有了法律規定的權利,
就可以為所欲為,權利濫用的結果,
就是權利的喪失。
哈囉!大家好!請多指教!
小弟倒覺得樓主像是投石問路
大大們的回應 提醒有此念頭的人可能的下場
也讓原本無此念頭的人,多了一個想法
出發動機單純,結果卻可能很險惡

奉勸有試過的人,無論結果如何都不要回應。
http://blog.xuite.net/clouserkao/photo
mmpiop wrote:
七天就能拍56萬張...(恕刪)

小弟算數不太好,但拍了『七天』要執行退貨也已經是『第八天』了。
還退得成功嗎???

拍謝!我是來亂的!~~~
喜歡拍照,喜歡一切美的東西! http://blog.chiensx.com
這種事又不是沒人做過

網路上案例很多

問題在於 你不會退成功的

大多數案例都是消保官介入 店家舉證後 由消費者買下來 不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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