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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6更新 NIKON器材被騙一批,請懇請各位幫忙注意一下

幫忙聲援一下~

兩位(或者更多的)受害者要不要發起請01小惡魔們抓賊的行動,

以01龐大的人力與熱心的態度.....




無論如何,絕對不能放著不管!
http://www.flickr.com/people/yustudio/
rentlens01 wrote:
各位好,我是鏡頭職人...(恕刪)

從今天一早就看見這篇文章
照片已有看到!
在台南地區小弟會多注意一下~
...............................................................................
馬文 wrote:
八年前也有人騙我們說會帶給我們希望快樂‵‵‵‵
結果列~
結果列~
...........................................................................
馬文兄~
基本上這種事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幹麻扯上政治,真是得了...........
ed2k wrote:
徐先生您好我是蘋果屋...(恕刪)


請教蘋果屋陳先生:根據我之前被偷的經驗,只要那位周先生說當初不知道買的是贓物,你還能跟他把東西要回來嗎? 應該是不行的! 你只能跟溫先生要,跟溫先生打民事官司要求損害賠償.......我這說法對嗎?
樓上網友問的問題,是著名的法律問題。我多嘴些,提個意見。如果是被偷或被搶的動產,原物主可以向善意的第三買受人請求回復。但這個討論串中的鏡頭,是被詐欺或侵佔的,所以不可以請求回復。


民法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
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shyangjyh wrote:
ed2k wrote...(恕刪)


shyangjyh您好

東西的所有權要看檢察官怎麼判決,
因為周先生是以半價收購此物品且沒有盒單,
收購後再以近40%的利潤再轉賣,
所以已不是單純的(我不知道這是贓物)來判決,
我們研究過法律條文,是以"事實的根據"來作判決

所以最後還是必須由檢察官依"事實的根據"來判斷來下判決
rentlens01 wrote:
謝謝您的回答如果說手...(恕刪)

不是有一種早期的手刷台,刷下來先不遞出,貨回再撕掉,但它有每月基本收費.

我看現在要在各大二手賣場與拍賣場規定均須標上機號.
dragun55 wrote:
不是有一種早期的手刷...(恕刪)


手刷的那種....
只有要授權過了的話跟直接用卡刷是一樣的
只是一個結帳是在機器上面結就可以直接請款
一個是要寄單子回去才可以請款
ed2k wrote:
shyangjyh您...(恕刪)


陳先生你好:

基本上下判決是法院的工作。檢察官只是依據犯罪事實向法院提起公訴。

剛剛仔細的閱讀你陳訴的事實,基本上這已經不是侵佔的問題。

應該是算詐欺。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溫先生基於詐欺之犯意,以租借為名,填寫本票以作擔保(但實際上名下已無財產)

讓被害者誤以為僅是單純之租賃契約(詐術)。並於物品到手後隨即變賣。

另外刑法目前已經改成一罪一罰,也就沒有所謂的常業犯跟連續犯的存在。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歡迎批評指教。

我會幫您留意的 小弟住彰化.....痛恨騙子
機車的車殼可以烙碼。

相機跟鏡頭是不是也可以想辦法在某個地方做相同的事情?

例如機身可以烙碼在底部或是機頂,鏡頭總也會有某個部份是塑膠的(坦白說鏡頭比較難搞,大部分都只有寫規格的那一圈會是塑膠的)。

如果你在上面有烙上"XXX器材出租行",我相信這種事就可以大幅減少。

因為當舖也不收來路不明的東西,如果他們看到機身或鏡頭上面有這樣的刻痕,他們死都不會收的。

沒有辦法銷贓的話,就不會偷你東西了(除非是據為己有使用,但是這樣還是有減少)
www.cycliv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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