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lens01 wrote:各位好,我是鏡頭職人...(恕刪) 從今天一早就看見這篇文章照片已有看到!在台南地區小弟會多注意一下~...............................................................................馬文 wrote:八年前也有人騙我們說會帶給我們希望快樂‵‵‵‵結果列~結果列~...........................................................................馬文兄~基本上這種事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幹麻扯上政治,真是得了...........
ed2k wrote:徐先生您好我是蘋果屋...(恕刪) 請教蘋果屋陳先生:根據我之前被偷的經驗,只要那位周先生說當初不知道買的是贓物,你還能跟他把東西要回來嗎? 應該是不行的! 你只能跟溫先生要,跟溫先生打民事官司要求損害賠償.......我這說法對嗎?
樓上網友問的問題,是著名的法律問題。我多嘴些,提個意見。如果是被偷或被搶的動產,原物主可以向善意的第三買受人請求回復。但這個討論串中的鏡頭,是被詐欺或侵佔的,所以不可以請求回復。民法第 801 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第 949 條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shyangjyh wrote:ed2k wrote...(恕刪) shyangjyh您好東西的所有權要看檢察官怎麼判決,因為周先生是以半價收購此物品且沒有盒單,收購後再以近40%的利潤再轉賣,所以已不是單純的(我不知道這是贓物)來判決,我們研究過法律條文,是以"事實的根據"來作判決所以最後還是必須由檢察官依"事實的根據"來判斷來下判決
ed2k wrote:shyangjyh您...(恕刪) 陳先生你好:基本上下判決是法院的工作。檢察官只是依據犯罪事實向法院提起公訴。剛剛仔細的閱讀你陳訴的事實,基本上這已經不是侵佔的問題。應該是算詐欺。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溫先生基於詐欺之犯意,以租借為名,填寫本票以作擔保(但實際上名下已無財產)讓被害者誤以為僅是單純之租賃契約(詐術)。並於物品到手後隨即變賣。另外刑法目前已經改成一罪一罰,也就沒有所謂的常業犯跟連續犯的存在。以上為個人之見解,歡迎批評指教。
機車的車殼可以烙碼。相機跟鏡頭是不是也可以想辦法在某個地方做相同的事情?例如機身可以烙碼在底部或是機頂,鏡頭總也會有某個部份是塑膠的(坦白說鏡頭比較難搞,大部分都只有寫規格的那一圈會是塑膠的)。如果你在上面有烙上"XXX器材出租行",我相信這種事就可以大幅減少。因為當舖也不收來路不明的東西,如果他們看到機身或鏡頭上面有這樣的刻痕,他們死都不會收的。沒有辦法銷贓的話,就不會偷你東西了(除非是據為己有使用,但是這樣還是有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