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用"到警局備案"及"調解委員會"等用詞來要求你購回鏡頭
小弟給你一點個人淺見參考
第一 有關於到警局備案
備案在警局是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的 也是警察吃案的最佳藉口
對方用這種方式 顯見他對相關程序完全不懂
除非他以 你涉及詐欺來報案 並完成所謂的報案三聯單
你們才有所謂的 官司問題
第二 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乃詐欺案成立後 移送檢察署後由檢察官承案
視案件之大小 而建議甲乙兩造 籍由地方調委會來調解
其目的在化解 而不是興訟
除非 調解不成 對方執意要告
否則 一般在調委會這端即達成共識
以上是弟的見識 供樓主參考
另對方可以控你詐欺
相對的 你可以就電子郵件內容
對對方提出恐嚇告訴 並要求精神賠償
相關細節可去問律師
交易有問題亦可以洽詢 消基會
要懂得利用現有機構 更要懂得善用法條 維護你的基本人權
而不是任對方 無的放矢
再來 到小惡魔來貼文是可以獲得廣眾的支持
但這些只是讓你獲得短暫的認同
但一切都於事無補 唯有訴諸法律程序 你才會是最後贏家
交易雙方在面交時就應該要對交易物品品相交代並確認清楚
並且有疑問,也應在七天內提出問題
既然當初品像確認過後完成交易
並且在七天內並無回復任何問題
那麼,其實就並不大需要理會了
只是,小心他有可能告你詐欺罷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