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3021Curry wrote:
幫樓主補圖,以免一堆...(恕刪)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能成立,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故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苟當事人對此二者意思表示未能一致,買賣契約自無從成立。
這樣看起來雙方僅約定要保留試用鏡頭
就鏡頭之交付及價金尚未達成合意
我認為買賣契約是還沒有成立
頂多只是磋商階段
或許要明確表達"購買並試鏡"
買方的立場會更穩
那就商家未保留鏡頭試用這點
大概也只能道德譴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