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文 wrote:
我同情也理解你著急的...(恕刪)
我對法律不是很懂...但是照這樣看來,法律似乎只保護壞人,因為壞人需要人權,需要隱私,所以我們不能公佈他們的惡形惡狀,以提醒大家注意,只能讓樓主白白倒楣損失一堆器材..好人的人權在哪..??..這是什麼法律..??..再者如果那個人真的改過自新,他還會這樣嗎...這種事情用膝蓋想都知道..
所以我支持樓主的作法,只是我們這些網民能幫忙的有限,那怕真的在街上遇到他,一方面也不認識,而且就算知道,我們也不能做啥,想要報警抓他,也一點立場都沒有..總不能跟警察說,這邊有一位在01網路上面看到的通緝犯...

哇咧....喇叭吹完就使用大絕招,馬先生這樣不好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