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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達人 購買鏡頭要求鑑賞期內被拒 售後態度不佳 評價

對對對,購物網站上說了七天 就別強硬和消費者對 暗 囉
話說回來,這種鏡頭產品,沒有評論網站的資訊嗎?買前要做的功課很多啊

今天假設我網路買了一輛平價國產車,試開一下,車子沒有不該有的瑕疵(如掉色、零件故障),但是我發現這輛便宜的車沒有BENZ豪華,也比不上跑車有POWER,所以我要求要全部退費,大概就是樓主的行為。
今天我上網買了一台無反,試用一下,發現他沒辦法1顆電池拍1千張,所以我要求退費,大概就是樓主的行為。
今天我上網買了一台單反,試用一下,發現他沒辦法像A7一樣又小又輕,所以我要求退費,大概就是樓主的行為。
要買鏡頭,是先就應該好好做功課,畫質軟...等問題,是那顆鏡頭本身的正常表現,不是嗎?除非那顆鏡頭正常情況不會有這種問題,只有你買到瑕疵品才會,退貨就沒話講。
TAMAMA_TAIPEI wrote:
有瑕疵可以換,但試用後不喜歡拍出來的感覺想退就有點可議...

至於有人說不能鑑賞期間不能試用那是要鑑賞個鬼?
購物頻道網拍都能退貨了,不裝上機身試用怎知道有沒有瑕疵?

二段話
完全同感
並不是所有的網購商品都無法退貨,
我覺得要看店家在網路上商品頁面的標示...

如果店家有在商品上標示 "拆封後非瑕疵不接受退貨", 那麼就是樓主的問題,
如果沒標, 應該要可以退才合理.
不然誰知道哪些東西拆了就不能退?

舉例:
我媽知道東森購物買很多東西可退, 但是我相信她一定不知道數位達人買鏡頭拆封不能退....
別說我媽了, 像我沒玩鏡頭的人我也都不知道...
什麼東西能退, 什麼東西不能退, 一切還是看商品標示為主....

樓主貼一下商品頁面再來評論比較合理...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老實說,就算商品頁面有寫拆後不退,店家也站不住腳,店家可以不賣,買方可以不買,但雙方買賣成立時就要照法律來走,我也有類似的案例,比如iphone拆開螢幕有小瑕疵不給退換(新機直接說要送檢修流程,開什麼玩笑),又或者是線上訂飯店真不小心訂錯日期卻因為是特價房不給退,這些對方都有註明拆後不能退或訂房後不給退等「規矩」,但事實上是...就算店家自行標示什麼規則,只要牴觸當地法律(消保法)絕對都視為無效。

故以上的例子小弟一方面客氣溝通一方面拿出法條,軟硬兼施後最後都主張成功,皆全額退費,不是希望大家玩法走漏洞,而是真的遇上了,這是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是保障懂法的人而不是好人(這是一位律師朋友的名言。)

而這邊大家討論的是樓主並非有瑕疵或意外而主張退貨,小弟的感覺是,應該分開討論才是,
法律面,樓主沒錯,網購對於必須拆封才能檢視的商品,猶豫期某方面來說,確實可以解釋成試用期(裝上相機測試其實就算試用了,可是不裝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猶不猶豫滿不滿意?),除非是不可復原之商品,店家可主張毀損,否則瑕疵或使用不滿意可退這一點應該沒有異議,其實店家如果站的住腳絕對不會同意全額退費(我相信做生意都不是吃素的)。

但道德面,.... 這就有討論空間了,賣賣雙方互相尊重體諒彼此奇蒙子我是覺得蠻重要的啦,畢竟細水長流,小小意見僅供參考。

p.s.題外話,關於iphone拆封不退換新機(退換貨這點apple官網做得非常好)的問題,之前手機板好像吵翻天,小弟在那其實也呼籲蠻多次寫了一些案例法條,不鼓勵拆後沒問題退換,畢竟大家生活也不容易,但有瑕疵時,絕對可以換新機,這屬民法保障,所以不論是網購或店家,只要好好溝通,法條是保障消費者的,但很多網友經店家一說就傻住了,所以再度小小呼籲各位朋友,不鼓勵無故退換,但自己的權利也千萬別睡著。

誰能確定拆封拿到的新相機與鏡頭是全新?
在工廠出貨前都會有測試 一定有些合理的痕跡

只要外表沒有明顯刮傷
七天試用過真的不滿意這個品質
應該是可以退的

有點刮傷 折價退也是合理 因為下一個消費者會看的出來
看不出刮傷 店家就全額退 免得消費者吵吵鬧鬧

消費者只要堅持一下 就退回去了
店家把東西整理一下 就賣出去了

剛剛去數位達人網站看一下 網站換新了~

這篇是幫店家宣傳的廣告嗎?

到底討論哪顆鏡頭呢?
《DIY CENTER》 自助互助中心
只要問自己, 若您老爸, 哥哥, 弟弟, 或姊姊, 妹妹, 甚至是您老婆是店長
遇到這case會給人家退嗎??

不要騙自己跟騙別人了!!
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來說三道四, 從標題和內容, 潛意識有意無意引射商家無良或賣瑕疵品轉不公義的錢
只要回答上述這個問題, 你和你的家人會退貨給消費者, 再來說人家態度不佳, 再來嘴砲吧...

問我會退嗎? 我不會
我也不會再想跟這個消費者交易, 你呢, 別騙人跟騙自己唷
身為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時, 你一定要要堅持是"猶豫期"而非"鑑賞期", 一旦隨商家起舞說"鑑賞期", 那你就先輸了一半了.
照法規來說, 應當稱為"猶豫期"方為妥當, 因為猶豫期在法律上並未限定商品不得試用.

什麼是"鑑賞期"? 鑑賞的定義為何? 商家說了算? 包裝不得打看, 只能看不能碰叫鑑賞? 消費者除了要有火眼金睛能透視被熱縮膜封住的外盒內的商品完好與否? 並具備超高的智慧能正確知道商品實際使用效果而決定購買與否? 這生意也太好賺了吧! 那車商, 建商也來郵購交易好了, "鑑賞期"這是郵購商家的巧立名目出來限制購買者"知"的權利的緊箍咒.

郵購訪問賣方比實體販售店家省了店租水電及店員人力成本, 而實體店家提供了示範商品使用方式及效果並讓消費者當場試用商品功能,

因此消保法第19條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購買商品"知"的權益

第十九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對於企業經營者就訪問買賣,倘與消費者有「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約定, 請參考以下連結行政院的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5E98B30FD9813E30&sms=97BCE999E646078E&s=D8588796D3F77ED7


PS. 你去憶華或相機王買機身或鏡頭, 店員不也是拿一台讓你看看與試用, 若不滿意你仍然會買嗎?
一塊黑, 一塊白, 乳牛身體黑又白. 牛奶牛奶白又白, 喝了牛奶健康來. 小綿羊, 彎彎角,咩咩咩咩來吃草. 水在哪裡在哪裡,在我喝的杯子裡.
梨子爹 wrote:
你可以拿這個法條去...(恕刪)


依消保法第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釋,主管機關認為,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這條白話來說就是指因為消費者檢查商品之必要因而造成商品毀損或滅失或變更但是消費者退貨權利仍然存在,這樣有懂法條意思嗎?

一般而言,消費者依照法律標準行使權利並無什麼問題,因為你要當網路商家就必須依照遊戲規則,享受到網路販賣的便利但是又不想負擔網路販賣的風險跟責任都不知道到底是誰天真,不然你就當一般傳統商家販賣商品就好不會有爭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明文標準,低於這個標準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無論你是哪一方都一樣,如果有人覺得法條有問題那就請去倡議修法,說實在的雖然台灣立法院很亂但是其實大部分法條還是有法理邏輯原則道理而不是隨便亂制定的,有興趣的話就請去了解法律的立法理由或許很多人就會覺得這法條不錯了,台灣缺的就是一種法治精神,天天鑽法律漏洞貶損法律甚至扭曲法律不會讓我們社會變的更好,所以樓主若想依法捍衛自身權益就無需在乎其他人主觀感受跟無標準的價值觀判斷,這邊講的是法律不是政治,題外話話說泛政治化也是台灣特色之一
鏡頭你到現場去買也是給你看外觀,裡面有沒有入塵或有沒有瑕疵,看完沒問題就付錢帶走,不會給你先挑幾支未開封的鏡頭試拍完再決定選那一顆吧,你要這樣試某些購物網站可能可以,但是你買的是不是"全新"的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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