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為什麼有一堆奇怪的人覺得"有讓你退就不錯了"?
假設買方說的沒騙人,那麼買到瑕疵品本來就能溝通要"維修"還是"退錢"阿~
這跟鑑賞期有啥關係?那鑑賞期是說看不爽可以無條件換,那東西是壞掉的咧?底片機拍完要沖洗說不定就要三天(第一天拍第二天送第三天沖好)....
店家七天鑑賞期跟確定商品瑕疵處理方式也不同,今天你買家電,七天內就證明有功能瑕疵,那麼協調退貨的時間本來就沒有店家會說你超過七天就不給你退吧?三天鑑賞期跟商品有功能瑕疵應該是兩件不同層次的問題?
另外~也許店家可以不接受協調的結果,但是買方的要求也沒有過分啊?
為什麼台灣人旁觀交易糾紛都很喜歡說"賣東西很辛苦~買家這麼多老闆很忙"之類的話?老闆辛苦跟事情對錯又無關
auxo wrote:
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一些人就是很奇怪,
很喜歡用網購業者的七日鑑賞,去找最便宜的網拍業者?
為什麼pchome 、yahoo的價格一定比網拍貴?
有很大的比例就是為了老是七日鑑賞的奧客所增加的成本而將價格反應上去,
相對的,網拍沒有七日鑑賞的成本損失,也就是可以將價格降低給消費者,
但是就是老是有一些國外客人又要便宜,又要七日鑑賞,真不知要說什麼…
依你說法,讓我可不可以將七日鑑賞放大到
我打電話去叫100個便當、100杯飲料,
當東西送來的時候,我就說我不要了
因為我不是去店面買的,我是打電話的,故有七日鑑賞?
真的很無言…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065
二、 《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就享有7天鑑賞期!
1.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換言之,只要網路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2. 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
三、 網拍、網購,處處見違法賣家!
消基會舉例,Yahoo!奇摩超級賣家「東京著衣」,目前累計評價分數為11萬5千分,意即至少有11萬5千位消費者在她的網路商店買過東西,拍賣商品數量亦達1,200件(7月1日查閱),退貨條件卻明定:「無法接受美眉們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
除了「東京著衣」這個賣家之外,消基會瀏覽Yahoo!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等兩大賣場,發現不少業績破萬,或是拍賣商品數量達百種、千種以上的業者,均以上述退貨條件來限制消費者退貨(詳見附表)。
消基會表示,像這類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都應歸屬於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業者若片面取消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7天鑑賞期,限制退貨辦法,依法並不生效力!
另外,對於《消保法》第18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大多數的網路企業經營者,也都未遵循。
至於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4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專賣二手物品的賣家是否歸類為網路企業經營者? 小弟認為應該還是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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