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nino wrote:
小弟曾貼過激進的文章
不久就受到廠商"站內信件"的警告了
不過"站內信件"沒有記錄IP
大概是最遺憾的地方了!
如果真要處理,站方會提供的...
If you do not go within, you go without.
flynino wrote:
錄音在沒有違法下
具有證據力(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證據能力")
而法官的自由心證是指"證據證明力"
也就是該證據的強弱由法官決定
從文中得知
本錄音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可以用來防身)...(恕刪)
巷內的喔!
目前不斷是學說或是實務上都認為在電話上的任何一方的電話錄音在訴訟法上都是具有證據能力的
不過這是原則上如此
違法取得之錄音例如:A跟B在講電話,C在A與B都不知情的狀況下側錄其對話,這在原則上是不具備證據能力的,而且A跟B的通話內容是受到憲法的保護的。除非其通話條件並不符合客觀上社會所承認為合理的秘密通話的認知。例如在Conf Call中,或無線電通訊...
所以既使在電話中,說話的人都要負起責任,大家千萬不要在電話中亂放話了,逞一時口舌之快,換一頓牢獄之災。
另外之前大大舉的那個電話錄音卻被法官認定未經當事人的同意而遭法官裁定無證據能力的案子,此事早已經被討論多時,大體認為法官的裁決是有討論的空間的,可以說是特例,不足以推翻前述通話之一方所採取的電話錄音之具有證據能力的看法。
幫你推一下,讓大家知道,不要去那邊當卒子盤子....
大家看清楚喔是:中壢明華
中壢 - 明華
中壢 - 明華
中壢 - 明華
中壢 - 明華
中壢 - 明華
是不是同一家啊?
[中壢nova 2f,明華數位影像館!]小心這家店,我以後再也不敢相信了!--不爽的經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64&t=378964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