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是國民基本義務,當然有些不法商家未依法照實填寫,在此不便討論。
至於這事件只是很單純的記錯日期寫成昨天日期而已,沒這麼嚴重啦~
一般處理方式就在錯誤之處塗改,並在上面蓋負責人章就可(也可作廢重開)。
當然開立發票的日期是要依序開立,若未照順序是要受罰的。
phot1 wrote:
發票開錯確實簡單處...(恕刪)
phot1 wrote:
發票開錯確實簡單處...(恕刪)
arno wrote:
PS:
※其實買賣雙方立場是相互平等也是你情我願,買方可購前詢問賣方並告知這是代買或送人,若非所需是否可在合理的時間內做退換處理,這樣可以減少沒必要的紛爭。
※其實誠心的道歉就是別牽托不要再扯些有的沒有的,錯就是錯。
※感謝熱心網友代A君PO文(只是奇怪為何需代PO?).....也許看此事件的網友感覺雙方各執一詞,我只跟各位說明:昨晚之事我在場,還有本頁所描述全部負法律責任。當然之前所謂「大叔」所發表的「高雄惡質商店通報 明功相機行(九冠相機)」等等抹黑不實文字皆有截圖留存,明功保留法律追訴權。
lohengrin wrote:
就理論上您是對的,就道義上不敢苟同,誰不會遇到有狀況的時候呢?...(恕刪)
jill1124 wrote:
事主既然知道發票日期是千交待萬交待的重要的東西,
自己卻不注意一下...?
若要賴說這是店家的給付瑕疵,
倒不如說這是自已沒有盡到代理責任吧...
o3g wrote:
以下事主發言 所屬句...(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