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xo wrote:
我想節省一點司法資源啊,還有好多案子沒查出來哩,像是伊清楓命案...
反正嘴砲一樣打,不差這一篇。...(恕刪)
越看你後面的發言.......實在是越令人不舒服!
這整段文只有一個感想:龜毛有餘、成事不足
世界很開闊的,別為難自己了
auxo wrote:
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恕刪)
auxo wrote:
但老實說我壓根就希望他能修復,而不是丟一句話「不適用就快退回吧」。
我也可以引用半年保固,請他處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