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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滿落幕>花蓮中山路 - 花東相機王. . . . . . 6/9更新

slipper007 wrote:
樓主也不用高興太早啦~!

本來是不太想說的,看你是年輕人有大好的前途
讀書讀這樣高,若是有個前科在,也不太好
也點你一下,路不要越走越偏...

一開始的標題是"[黑店] 花蓮中山路- 花東相機王"
這樣侮蔑店家的標題也敢打上來
不怕公然毀謗罪的官司找上門來嗎?

本來樓主一手的好牌,可以弄死店家的
結果就因為社會經驗不足,打到最後兩敗俱傷,真是可惜啊~~!!

樓主也不問問人家開店的是啥背景的
就笨笨的把自己的大名電話住址職業年齡
用消保官的信函傳給店家請求調解
這不是自投羅網嗎??

天下事,爭不過的理字

當然~身為消費者,遇到委屈,訴諸於網路討論區、報章媒體,都是應該有的權利
但是雖然你有理,太過的要求,反而會傷到自己,有理變沒理了,看到時候誰會幫你

還有~你下午看到的相機店裡的人,不是顧客啦~! 是你找去的蘋果日報記者吧~!!

社會事,若是遇到錢不能解決的,那絕對會是個大麻煩

快快去跟店家好好解釋何謂"[黑店] 花蓮中山路- 花東相機王"吧~!!

祝 樓主出入平安,好運連連~~!!
...(恕刪)



刑法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一十一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小弟不才,經友人提點,將以上刑法po出來讓大家稍微看一下
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與第310條誹謗罪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毋須傳述相關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事實,後者則需要。例如,罵人幹XX、北港香爐等等係屬前者,說他人與某某已婚女子進出賓館開房間,係屬後者。
二、就你的案子而言,黑店兩字,應屬前者而非後者,因為黑店兩字,並未陳述與黑店相關之事實。
三、但就我的看法,黑店二字,應與整篇文章合併以觀,也就是應該整體來 ,不能切割,所以應屬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範範疇。但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樓主所陳述之事實都是可受公評者,因此不構成刑法第310條,不然人家報導說黑心商品, 難道就構成310嗎?當然不構成,因為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四、另外,slipper007,你的發言很有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如果你是店家(從你知悉樓主已經項消保官申訴,以及頻果日報記者等事情來看,可能性極高),建議你拿出誠意盡速妥善處理,並道歉,方為良策!
看來此系列店家已快全列入黑名單了,這下子變成全省20幾家的連鎖店全遭秧

只會為了省 27000-21000= 6000 ; 6000/20 = 300元 (全省分店共同分擔) 的費用

這真的符合效益嗎??? 到底是求財還是求氣呢???

hetisme wrote:
看來此系列店家已快全...(恕刪)


他們這種「大」公司,才沒差那個小錢,也沒差那個01上的評論咧。

看那個打手回的就知道,他們的背景有多硬。
這樣也不錯
既然關係企業要同聲一氣
那就一起抹殺

這個大元企業的相關連鎖...掰掰啦
小弟我想要出入平安,打死也不進去啦^^
flickr.com/photos/henrie/
如果真的照S大的說法來看

除了刑法的恐嚇罪以外

可能還會犯了另一項叫做強制罪的罪名

刑法強制罪
一、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是以行為人用強暴脅迫的方法,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為要件。故手段上,是限於以強暴脅迫的方法遂行其強制罪之事實,若行為根本不該當於強暴脅迫,亦無強制罪的問題。而強暴、脅迫之內涵分述如下:
  A、強暴:指行為人以物理的力量而對他人產生壓制意思自由的作用,但不需達強到罪中所謂使人無法抗拒的強制手段,換句話說,只要用物理的力量去壓制他人的意思決定自由或行動自由,都該當於本罪的強暴手段。
  B、脅迫:指以不利他人的資訊傳達,使他人心理產生畏懼或有所顧忌,而對他人之意思決定自由或行動自由發生壓制。(而另有學說認為,此處之脅迫指將來惡害的告知,若為現在惡害的告知,就屬於間接強暴。(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頁170))。

  「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方面,要注意的是,所謂義務或權利,都必須是合法狀態下的權利義務才算,並且要考慮法律對於行使權利或負擔亦務所設下的範圍或限制,舉例如:債權人強行取走債務人的提款卡以清償債務,則因債務人並沒有義務忍受強搶提款卡的清償行為,則仍可能構成強制罪。
出了泥坑進了索尼,喜愛拍貓
不上來助拳還好,
一上來砲火更猛烈!
這下子整個連鎖都HIGH了...........

有沒有人知道01上蓋最高的樓是幾層啊?
這篇文有潛力挑戰喔!
樓主加油!!!!

希望你早日拿回你的愛機!!!!
把別人的相機弄丟了不還~還敢說別人污辱店家
這樣的做事方法不叫黑店~什麼叫黑店阿
現在還搬出法條恐嚇版主不準跟大家說明
做了壞事還怕人說喔= =,不要再玩弄法律了
賠就對了啦~還店員離職勒~承辦的人跑了店就不用賠嗎
~武藤~ wrote:
把別人的相機弄丟了不還~還敢說別人污辱店家
這樣的做事方法不叫黑店~什麼叫黑店阿



黑"洞"店..

引力太大,東西只進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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