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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愉快的退款經驗

訂單約定好,當等待多久未到貨的情況下,雙方可接受退訂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預訂條件才成立.

各自 買賣 經營 風險各自承擔.

就不用囉哩囉嗦一堆.

店家有店家的困難.

買家的壽命也有限.

視東西種類質量而定也有隨時間 折損 增減 價值的問題.

買些比較難買的東西,買賣雙方都是互相的.

契約本來就不喜歡這種"不確定"的東西.

要用這類不確定的條件做生意難免衍生出許多爭議,

雖不完全是買家說了算,但更不會是理虧的賣家說了算.
講那麼多幹嘛
還搬出一堆法律條文,誰看得懂阿
直接不就好了

kaots wrote:
講那麼多幹嘛
還搬出...(恕刪)


哈哈哈~所以小弟才會說不想吊法律用語阿~
就知道應該不少人看到都暈了吧?
carloszhang wrote:
見鬼了
要是貨一直沒來
難道店家也不用還錢?(恕刪)


僅就法律層面提供意見
貨不來,未必是可歸責於店家的因素
船期、總公司製造排程等
都是不可歸責於店家的
所以未必「一定」可以退定金

但以消費者立場
定金付了,卻久久沒收到貨
在民法仍可用債務不履行來維護自己權益

Koalalai wrote:
這位大大,小弟猜您應...(恕刪)


這種情況要用到情勢變更原則
應該有點困難...
畢竟若商品特殊,又牽涉到國際運送的話
等個幾個月應該是很正常的
除非是有新一代商品出現
或是國際匯率大幅變動等因素
不然若只是單純等待太久
實務上主張這個能成功的機會真不太大


大家都只想到消費者的權益
雖我不是開店作老闆,但還是提一下
其實民法對於買、賣雙方都是有相等的保護

在樓主的情況中,若店家所說為真
物品真的即將到貨,老闆是可以不用退定的
若買家堅持不願履行買賣契約
店家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要求賠償損失
這損失包括營業成本及未賺得的利潤
或要求買家完成買賣契約
店家甚至可要求賠償「因締結契約所造成損失」
例如貨物的倉儲成本、賣不出去的風險等

其實推開這些法律規定不說
回歸最基本的問題
「定金」本身的用意為何?
若消費者隨隨便便都可以退定金
那還要定金的規定幹嘛?
舉個誇張一點的例子
付了定金訂了一貨櫃的貨
結果又要求退定,那老闆要怎麼處理這些物品?

個人贊成其他大大的意見
事前先溝通一下會比較好
將心比心~~

這棟樓看到了好多情、理、法的見解跟討論

真是不錯~

但願不要擦槍走火把樓蓋歪了
浪裡白條
cyfu wrote:
這種情況要用到情勢變...(恕刪)


先說明一點
小弟的觀念中一直都是認為
在處理這種日常生活中的案例狀況
能不要動用到法律是最好的
法律是一種最終無法可行的時候才搬出來解決問題的方式(這樣子應該有白話到了~)
所以小弟在本棟樓的第一篇發言也是有強調事前溝通的重要
雙方和和氣氣的解決才是雙贏局面不是嗎?
講到法律就傷感情了.....

至於有沒有情勢變更的適用
小弟認為有
但是在這個案子中不堅持
單純的討論這個問題小弟認為是沒有意義的
最終還是得回歸個案具體認定
是否符合情勢變更,得看個案中諸多因素狀況
坦白說(樓主別生氣阿,單純就事論事沒有針對你的意思)
在樓主的敘述中小弟認為:
1.或許有其他情況樓主沒說出來的
(也許不是樓主故意不說,只是他認為這些並不是重要的點,畢竟法律人跟非法律人看事情的重點
有時候會不太一樣)
2.單就樓主敘述,小弟認為雙方在溝通方面都沒有做好

不過再怎麼說,還是要強調一點
即使要主張情勢變更所因此衍生的其他權利
仍然不能脫離基本原則的遵守
例如民法上有名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等等的,不是嗎?
相信大大也能認同這點吧?

不過最後來是想強調一個想法
其實像這樣的交易模式
小弟還是認為消費者是立足於一個相對弱勢的點上面
定金付出去之後,在相對應的資訊取得上實在沒有太多保障
(例如這家店到底有沒有能力訂到貨?到底訂了沒有?多久才會到?老闆到底有沒有盡力去找到貨源?....等等的)
雖說這些問題店家也不一定資訊就比較多,可能也很盡力了
但是消費者如得知呢?
有些人也許會說"誰叫你要選這家店?"...之類的風涼話
很多時候消費者是沒有太多選擇的
因此小弟的立場還是會比較偏向消費者這邊(這個我承認)
不管怎麼說,希望藉由這些討論激盪
能讓更多大大瞭解以後遇到這些情形
事前就能做好詳細溝通,自己的權益才更有保障喔!


好多法規道理 0.0


其實一般在貨品完全不知道到底何時會到的情況下

若是消費者真的已經在別間店看到有貨了


基本上店家都不會為難的吧 :)

應該會很不好意思的將款項退還給客人的


畢竟這是個重人情的社會




板大其實在乎的是最後老闆補的那句話

老闆好像很任性 :P



只不過板大真的應該先去電確認一下究竟什麼時候會到貨

表明貨物如果不到的話就要退訂這樣


或許就不會這樣子了吧 :)



總之拿到好相機了


一定要用力過癮的給他拍下去!!
其實我覺得有些內容是語意所造成的誤會
消費者怎麼會知道經銷商配貨到店家的確切時間?
如果老闆在收到要退訂金當下
詢問原因
並且主動告知貨近兩天就會到
我覺的消費者也不一定會堅持要退訂金

至於台灣兄所提到的內容

店家可以不用還你訂金...這點你知道嗎?
這也是店家的權力歐~

這句話或許有它的效力
但是在消費者聽起來卻不是滋味

法律條文有其效益
但是如果今天事情鬧大
或許法律這種東西不一定會優先納入考量

taiwan23175 wrote:
我說個你不想聽的話好...(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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