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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魚的交易心得 (文長)

ritzritz wrote:
這裡我可以有一個小小...(恕刪)

說來慚愧,的確是沒有留紙箱。

另外,若照老魚的三天鑑賞期,我的確沒臉說嘴。畢竟他「讓我退」。
但老實說我壓根就希望他能修復,而不是丟一句話「不適用就快退回吧」。
我也可以引用半年保固,請他處理啊?
群青的高空......朱色的殘照...... 飛舞而降臨的...白青之王者.... 紅色沙塵---- 白色的...火焰,光輝的
auxo wrote:
說來慚愧,的確是沒有...(恕刪)

那為何您不引用呢?
我開始幻想您撰寫這篇心得的目的了....怪怪的喔!!
軟精天 wrote:
馬上退回就好了 囉哩巴說一堆~浪費你的時間



+1
真搞不懂樓主的邏輯在哪?
東西明明就故障了
感覺是你很CARE付運費這檔事...

1~200塊
這種小錢在爭什麼...

再來包裝這種事情很費工夫嗎?
跑郵局這種事很困難嗎
7-11黑貓宅急便隨時都可送出阿~
整篇文章只見你小題大做
花生土豆 wrote:
有鑑賞期就算不錯了所...(恕刪)

請問你說的,所謂的七天那只適用於店家而已。
老魚不算店家?


我們先來看看所謂「七天鑑賞期」好了,引用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daidazhong-0981104999/article?mid=382&prev=494&next=379&l=f&fid=1
內容:
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也就是說,也許我連運費都不用負擔?



另一個引申問題,什麼是「店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我開板第一篇就說了,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能不能接受。
法律,是最低標準(比道德還低)。但在法律以外,原本希望有些討論的空間。能不能接受那就看人了。
我也不敢說自己處理這件事情是好是壞,但我會繼續回應這篇文。
也許有人以為我是要搞臭別人,不,要搞臭一個人我可以用片面的敘述,而不是節錄對話紀錄。
群青的高空......朱色的殘照...... 飛舞而降臨的...白青之王者.... 紅色沙塵---- 白色的...火焰,光輝的
s865057 wrote:
那為何您不引用呢?我...(恕刪)

他不肯修,直接要我退回。
我還給他方便好讓他跟朋友交代哩。
群青的高空......朱色的殘照...... 飛舞而降臨的...白青之王者.... 紅色沙塵---- 白色的...火焰,光輝的
auxo wrote:
請問你說的,所謂的七天那只適用於店家而已。
老魚不算店家?


我們先來看看所謂「七天鑑賞期」好了,引用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daidazhong-0981104999/article?mid=382&prev=494&next=379&l=f&fid=1
內容:
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也就是說,也許我連運費都不用負擔?



另一個引申問題,什麼是「店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我開板第一篇就說了,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能不能接受。
法律,是最低標準(比道德還低)。但在法律以外,原本希望有些討論的空間。能不能接受那就看人了。
我也不敢說自己處理這件事情是好是壞,但我會繼續回應這篇文。
也許有人以為我是要搞臭別人,不,要搞臭一個人我可以用片面的敘述,而不是節錄對話紀錄。

既然引用法律條文....那有什麼好說的....

鼓勵你提告,告到讓他知道錯了,告到讓他知道法律是要用來遵守的,不就OK了

也不用再來浪費那麼多網路資源,你說是不是
部落格:http://blog.yam.com/denchen
denchen wrote:
既然引用法律條文.....(恕刪)

我想節省一點司法資源啊,還有好多案子沒查出來哩,像是伊清楓命案...
反正嘴砲一樣打,不差這一篇。
群青的高空......朱色的殘照...... 飛舞而降臨的...白青之王者.... 紅色沙塵---- 白色的...火焰,光輝的
auxo wrote:
我想節省一點司法資源...(恕刪)

不用想太多....

這種消費糾紛跟刑事案件是不同的,不用把自己的事無限上綱
部落格:http://blog.yam.com/denchen
我覺得老魚好倒楣喔,遇到這種顧客,
老魚我支持你,這種生意不作也罷。

還有,拜託你公佈一下你的帳號吧,
讓大家警惕一下吧.......
人家都說讓你退了阿不然還要怎樣?
好像都是你自己在盧在拖時間耶
沒那個時間去跑郵局!?
說難聽點那是你家的事關賣家P事啊
最好是到府回收順便把退款奉上齁...

我跟12樓一樣
想請問你的帳號是??
如果以後我在拍賣脫手鏡頭或相機或任何東西
請你千萬不要跟我買!
如果你有PO要賣的東西
我也會直接跳過無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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