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zritz wrote:
這裡我可以有一個小小...(恕刪)
說來慚愧,的確是沒有留紙箱。
另外,若照老魚的三天鑑賞期,我的確沒臉說嘴。畢竟他「讓我退」。
但老實說我壓根就希望他能修復,而不是丟一句話「不適用就快退回吧」。
我也可以引用半年保固,請他處理啊?
花生土豆 wrote:
有鑑賞期就算不錯了所...(恕刪)
auxo wrote:
請問你說的,所謂的七天那只適用於店家而已。
老魚不算店家?
我們先來看看所謂「七天鑑賞期」好了,引用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daidazhong-0981104999/article?mid=382&prev=494&next=379&l=f&fid=1
內容:
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也就是說,也許我連運費都不用負擔?
另一個引申問題,什麼是「店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我開板第一篇就說了,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能不能接受。
法律,是最低標準(比道德還低)。但在法律以外,原本希望有些討論的空間。能不能接受那就看人了。
我也不敢說自己處理這件事情是好是壞,但我會繼續回應這篇文。
也許有人以為我是要搞臭別人,不,要搞臭一個人我可以用片面的敘述,而不是節錄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