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ca123 wrote:
每次去加油都加2元...(恕刪)
你這滑坡滑太大了,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樓主這個case,只要物體本身沒有任何人為損壞,
他就是完全可以合法退貨,沒有任何須要走法律程序才可以確認的可能,
不要再用自己的理解來詮釋法規了!
至於有沒有品的問題,這根本也不是甚麼需要討論的問題,
消費者透過網路消費,再沒辦法接觸實際商品時,
只能被動透過網路訊息了解商品,資訊不對襯,
為了避免資訊不對襯所產生的問題,所以才有七天鑑賞期的法規出現,
你要透過網路賣東西,就要接受法規的要求,這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業者透過網路交易,省去實體店面成本、省去人員成本、透過網路獲得觸及更廣大客戶的機會,
透過各種網路行銷手法,引起消費者注意,透過網路的資訊不對襯性的優勢,獲得更高的成交可能性,
消費者因為網路購物產生的退貨風險大增,本來就是業者必須要自行考量吸收的,
如果承擔不起,就不要透過網路販售,法規就是法規,從來就沒人強迫你一定要利用網路賺錢是吧
不論消費者要退貨的理由是甚麼,法規允許透過七天鑑賞期保障資訊弱勢的消費者,
消費者就是可以合法行使他的權利
樓主因為用過之後覺得商品跟想像有差距,所以想退貨,完全符合七天鑑賞期的立法精神,
何來奧客之說?
倘若今天樓主說「我因為某些原因」要退貨,在商品沒任何損壞下,卻招到店家刁難,
請問大家是會支持樓主行使權利,還是認為樓主沒道德?
如果只是因為樓主講了原因,而這個原因完完全全就是「收到商品後跟自己想像中的不一樣」,
就要受到網友稱其為澳客的指責,稱其買東西不做功課,
請問做不做功課能當成買受契約是否能合法解除的要素嗎?
別忘了契約是在網路產生,而不是在能看到摸到產品的實體店面產生哦!
請問認為退貨不道德的網友們,你們網購收到東西之後,萬一拆開後跟想像中不同,
使用後,發現跟業配文宣稱的效果有差距(而且認知很個人),
或是質感跟網路上美美的照片不一樣(認知也很個人)
你們支不支持七天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
knightcsf wrote:
其實商家最大的問題是
一開始拒絕退貨,而沒有如實的遵守法令規定
是的!為什麼不一開始就遵守法規?
knightcsf wrote:
一直到樓主去跟消保官申訴,才願意遵守法律。
如果樓主沒有堅持,商家是否就賺到一次?
是的!產品就賣出去了。
knightcsf wrote:
樓主因為商家沒有遵守法令規定,而耗費掉的時間,
這也應該算是商家服務態度不好吧!
是的!就樓主單方面的表述,感受是不好。
(沒有錄音檔或白紙黑字或其它證據,尚無法斷定真相是否就如樓主陳述)
knightcsf wrote:
如果商家當初沒有說拆封就不能退(違反消保法規定)
只能九折價購回(違反消保法規定),而是依照法律
去收回,那今天就什麼事情都沒有了
對的!當初店家經判定後直接退貨,就沒事了。
knightcsf wrote:
商家既然想要享受網路交易的便利以及利益,就應該承擔
法律所賦予的成本與風險,你可以選擇不要一個客戶,
但不能只選擇利益而不法律責任。
做了網路生意買賣,就得遵守法律的規範。
事件原由
1. 此篇討論串乃因一開始網購商家不讓消費者依消保法規定行使其退貨權力, 後又要求消費者負擔一成營損導致, 消費者無奈只得表明欲求助於消保官, 而商家第一時間回應 "沒關係阿~你就去申訴,而且這種東西你用過了本來就不能退", 之後商家要求消費者將貨品寄回檢查後, 方願意全額退費. 至於運費, 消保法規定應由商家支付, 但消費者自行吸收.
2. 店家將消費者官網帳號停權, 消費者氣憤不平上來po文. 後悔好心自行負擔退回運費.(目前有多少網購商家完全遵守消保法規定, 退貨運費不得由消費者吸收????)
網友開始討論, 大致內容如下
1. 鑑賞期不能開封的討論: 鑑賞期是網購商家自創的名詞, 目的在箝制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19條的權力, 郵購商家所謂一經拆封不得退貨是違反消保法的且對買家無法律上效力.
2. 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的討論: 試用期這名詞在網購上也不適用, 因為消保法上未限制消費者收到郵購或訪問買賣之產品後不得試用, 檢查功能.
3. 猶豫期是法律上較為合適稱呼, 因為消保法第九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4. 零售生意有多種方式, 實體店面與網路銷售, 網購享受了無店租成本, 多元的產品廣告方式以及較實體店家少許的人力支出, 網購客戶的退貨營損應該列為生意經營成本之一, 畢竟法規明訂在前, 守法經營本就是該遵守的. 生意人如不想負擔網路銷售的退貨, 那經營實體店面會較適合.
5. 網友說不想買到被人試用過的商品, 應該先檢討商家為何把試用過退貨的商品以全新品價格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 誠實的商家會將此類退貨產品整新後以少許折扣賣出.
重點:
消保法立法原意: 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尚存有許多不確定因素,譬如業者所揭示的交易條件、標的物資訊、品質、廣告宣稱等等,尚無法保證其可信度或業者揭示的程度仍有不足,消費者仍需負擔一定的風險.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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