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inoLiou wrote:
而且法律事務說有詳...(恕刪)
大家都很喜歡用自己的邏輯來解釋法律條文
鑑賞期本來就不等於試用期,因為法律上根本沒有試用期這個字眼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稱: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契約解除權不消滅。
樓主於七天內退貨,依法有據
PacinoLiou wrote:
而且法律事務說有詳細說明「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26596...(恕刪)
PacinoLiou wrote:
請問樓主是訂購商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