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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達人 購買鏡頭要求鑑賞期內被拒 售後態度不佳 評價


PacinoLiou wrote:
而且法律事務說有詳...(恕刪)


大家都很喜歡用自己的邏輯來解釋法律條文
鑑賞期本來就不等於試用期,因為法律上根本沒有試用期這個字眼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稱: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契約解除權不消滅。
樓主於七天內退貨,依法有據
就一顆昂貴的鏡頭,因為不如心中預期的好而退貨?

感謝你,學到一招,一直想玩玩雙B名車,
當然,台灣的道路肯定無法發揮名車的性能,
拿這個理由來退應該好棒!

wolftu wrote:
就一顆昂貴的鏡頭,...(恕刪)


好啊~你可以"網購"一台雙B車,然後去開看,不舒服也用此條款來退貨
Jason kid wrote:



大家都很喜歡用...(恕刪)



樓主是否買的是代購產品?

wolftu wrote:
就一顆昂貴的鏡頭,...(恕刪)


那需要有事業敢在網路上賣新車喔,但是目前應該
是看不到有事業敢在網路上賣新車,因為成本跟風險
廠商也知道的。

法律給廠商自己選擇的自由,廠商想要把商品透過網路販售
來增加銷售量,就必須考慮退貨的成本及風險。

現在的消費者能安心地購買網路上的商品,也是因為
有這樣的法律作為後盾,否則消費欲望也會受到壓抑。

rockerdondon wrote:
樓主根本站不住腳鏡...(恕刪)


這個問題其實是廠商自己要去抉擇的,
想要網購來增加銷量以及曝光
就必須負擔因此而來的的風險,也可以
完全不把高價的鏡頭放上網路賣不是嗎?

廠商既然選擇的了 網路販售,那就應該
自己想好被拆封的鏡頭該怎麼處理。

而不是一邊想要享受網路販賣的利益,
但一邊又希望不要承受因此所應該負的
法律上風險,還希望把風險轉嫁給別人。

整篇的重點就是"店家已經給全額退了,樓主不爽店家事後刪他帳號,然後上來公佈店家名稱公審"

討論法條幹嘛? 無言....

我不知道整個事件中數位達人有哪裡做錯任何事情,都已經自行吸收用過的鏡頭了還想要人家怎樣?

遇到會沒道理退貨的客人,以後不想賺你錢也不行,你的習慣就是沒做功課網路上亂買再來退,要是你買五次退四次我不是被你搞死?

消費者可以選擇不買,商家也可以選擇不賣吧? 有犯法嗎? 有道德上的問題嗎?

縱觀下來,個人覺得即便這種退貨理由合法,但卻不合情,不合理,
所以大部份的人都是站在賣家這邊,
今天這個理由可以退貨,那麼如果我是以鏡頭太重,一整天用下來不順手,亦可退貨
那為什麼我直接去店家買,同樣這個理由卻不能退貨? 因為在店裡有鑑賞試用過了?
在店家我們也不可能拿一整天在試各種狀況合不合,
重量一開始覺得還可以接受,時間一長才覺得太重,卻不能退貨..但網購卻可以,這合情嗎?合理嗎?
但它卻真的可能合法?...(有人說網購可以無理由退貨)

PacinoLiou wrote:
請問樓主是訂購商家...(恕刪)

個人認為這篇可能誤會了 委任的定義,這邊有點上下矛盾
如果代購屬於委任契約,並以代購為業,而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
規範範圍,那麼這個代購行為也是可以依照消保法就會被納入勞務的一部分。
原始的函文內容並沒有牽涉到代購性質的認定。

另外,如果代購是委任契約的話,那麼代購沒有把這個特定的物品交給買家,那是否
構成了"背信"? 變成了刑事責任。

因此我認為,代購其實只是仍然是一種買賣,只是業者預先知道有訂單之後才去採購,
因此如果沒有買到,那麼也沒有責任。

如果買到了,業者不賣,那麼也不會是背信的可能。
只是買賣契約有沒有期限,是否肇生給付遲延不為給付的問題。

而且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只是終止後有賠償的問題,
這樣對於代購業者可能是比較不利的。

是否屬於客製化給付,這就比較有爭議,但如果是商家已經在網站上面
提供型錄供消費者挑選,那會比較可能被認為是一般通訊買賣而不是客製化
給付。從客製化給付可以排除猶豫期的原因來看,應該是客製化的物品
於經濟上流通價值低,純粹是因為消費依消費者要求的內容去製作或是
交付,例如網路上訂購的名片,打上大名的獎狀,刻上姓名的鋼筆,台灣
沒有人販賣依照消費者指示少量進口,因為這些雖然是經過網購,但從
消費者可以指示業者製作或購買,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應有一定
程度的了解與資訊,否則應該不容易提出此種要求,此時猶豫期保護消費者
缺乏時間與資訊去作出商品是否和抑或和需要的判斷的必要性就降低很多,
而低於業者應受到的保護。

而如果在網路上已經有了樣式,型錄,表示那是本來就有的物品,業者對於
產品的資訊相對較消費者高很多,消費者只是從已有的產品中選擇,而是否
和於自己的需要與想像,即與一般消費者相同,此時業者取得的成本與風險
與前面的交易方式來比較應該相對低,故應保護的還是消費者的權利。
要不然所以郵購買賣都可以說所有的商品都是代購(可以都說是業者接單才跟經銷商
下單),而屬於客製化給付,那消保法猶豫期規定就完全沒有存在的價值了,
這樣的操作不就會很奇怪嗎?
這樣的結果並不是網購業者會利潤增加,而是會造成最後沒有人想要網購!

真正的代購,應該是那種台灣看不到也沒有人賣,消費者自己從國外看來,把資訊
給業者,業者運用自己的管道去取得後轉賣給消費者。這時候的消費者顯然比一般的
通訊買賣消費者有更多對於商品的資訊以及判斷,才能指示業者代購,因此保護的
必要就降低了。

這單就這件事情來看,不是客製化給付的可能性比較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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