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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滿落幕>花蓮中山路 - 花東相機王. . . . . . 6/9更新

剛去查了一下侵佔罪的資料: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侵占之定義:非自己所有,但將具有管領力之物據為己有。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樓主只要可以證明該相機為樓主所有,則可適用刑法335條之侵佔罪告店家,由於刑法是屬於公訴罪,是不得庭外和解的

TO:slipper007

看清楚了嗎?
這不是只有消保官可介入而已
只要樓主主動出擊的話,還是可適用刑法的條文


把客人的相機弄不見了
就應該是"照價賠償",或是"新機賠償"
出了泥坑進了索尼,喜愛拍貓
之前買單眼的時候,在高雄這裡也是遇到不良店家,根本就是把消費者當笨蛋
而且該高雄店家,跟樓主這次遇到的店家,好像有淵源關係喔!?
說起來這些白痴店家還真好笑,真的都把別人當成傻子喔!?

超賭爛北七商家,一.一凸
shoot till i die
恩,真想叫他們上來Mobile01瞧瞧......
slipper007 wrote:
既然如此的話...(恕刪)

希望貴店不會發生這種事,不然應該會上報上新聞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花東相機王都不知道目前在01的情況嗎?

蠻想了解他們後續動作與回應的方式。

讓大家作個參考...。

(倒是覺得一定知道了,只是怎都沒動作,很疑惑啊~)

(不變應萬變?)
小弟有一個很棒的建議

就是你跟對方協調的時候

看是否可以錄音錄影

這些都是可以做為以後不管是法律上的或是調解上的有利證據

以前我有這樣搞過~店家的態度會大轉變滴

呵呵

幫你頂一下~~搞垮這間店
推一下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
popobobo999 wrote:
蠻想了解他們後續動作與回應的方式...(恕刪)


這通常都需要我主動與他們聯絡之後,他們才會有回應
J3304 wrote:
雖然在花蓮買的相機館最近消失了(在紐約紐約隔壁,好像較金像),
有哪位大大知道他搬去哪了可以跟我說一下嗎?...(恕刪)


那家消失得好。

其實那家的老闆對於攝影知識有待加強,
而且價格亂開,
即使有會員資格所謂的「會員價」,
其價格依然高於市價的二至三成。
君寧生活,點滴瑣事 http://dao.myweb.hinet.net/
基隆丫貴 wrote:
剛去查了一下侵佔罪的...(恕刪)

先說好我不是店家.....

以小弟才智不足的認為
要告侵佔罪.應該是要主張對方侵佔事實
但相機王要是主張他是遺失.而非惡意侵佔.
而樓主又不能提出具體證明說他是惡意侵佔.如果要以這條來告應該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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