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侵占之定義:非自己所有,但將具有管領力之物據為己有。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樓主只要可以證明該相機為樓主所有,則可適用刑法335條之侵佔罪告店家,由於刑法是屬於公訴罪,是不得庭外和解的
TO:slipper007
看清楚了嗎?
這不是只有消保官可介入而已
只要樓主主動出擊的話,還是可適用刑法的條文
把客人的相機弄不見了
就應該是"照價賠償",或是"新機賠償"
出了泥坑進了索尼,喜愛拍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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