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網路詐騙法院出庭心得

danny0814 wrote:
這件事我想提醒樓主…...(恕刪)


aiii...被詐騙者也不是故意找你女友麻煩的, 大家互相體諒一下很難嗎?
hugefoot wrote:
aiii...被詐騙...(恕刪)


體諒?我們二個請一個假要被扣全勤加上當天的薪水,再加上來回將近八個小時的車程
,以及將近二個小時的問話,之後要出庭我又要再陪她請假,再來同事和老闆會怎麼看
她?有多少人被判無罪,結果周遭一堆人還是會質疑,信用無價,就只是因為被騙的人
貪小便宜還不懂得保護自己,他最多被騙錢,而我女朋友呢?她的損失就比他少了?
B君是唯一看過詐騙者的人,
1.怎不問他在那見面?
2.詐騙者長相?
3.調他們通聯記錄?

至少釐清他是不是真的人頭戶………
損害賠償恐怕是告錯對象了,用這一招要謹慎一點,用錯了反而會招來誣告。

希望你氣消了點,你提告的理由很不恰當,而且帳號被盜用目前網路公司都撇的很乾淨,他的理由是同金融卡密碼洩漏存款被盜領一樣,都是使用者的保管不當。

你很愛你的女朋友,你的損害為此加乘,但檢察官或法官那裡不是這樣看的。請問你的損害案例中,誰受損害?受誰損害?如何復原損害?

Yahoo應該已經封鎖帳號,在解鎖以前,因為進入司法程序,他會要你簽一張切結書,等管區問完,進入地檢署以後,你就會知道司法系統有多現實。

目前大部分帳號被盜用是隨機的,就算你裝了防毒軟體、防間諜軟體、防火牆、而且永遠只用家裡的電腦上網登入,你的帳號還是有機會被盜用的,我就遇到過身邊好幾個人這樣,請問要如何舉證事情錯不在自己?口說無憑,如果你拿的出證據,那你解救了幾千幾萬個受害者。

danny0814 wrote:
體諒?我們二個請一個...(恕刪)
Chenten wrote:
損害賠償恐怕是告錯對象了,用這一招要謹慎一點,用錯了反而會招來誣告。
希望你氣消了點,你提告的理由很不恰當,而且帳號被盜用目前網路公司都撇的很乾淨,他的理由是同金融卡密碼洩
漏存款被盜領一樣,都是使用者的保管不當。


這點我非常清楚,我提損害賠償,是基於該被詐騙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事項,直接或間接造成我女朋友
在金錢、時間及名譽上的損害,並不包含我,整起事件我並非受害人,如同綠燈通行撞到闖紅燈的人,在
法律上所有過失責任並不會全判給闖紅燈的人,因為你過綠燈時還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有過失但無責任
部份,況且我提告部份是依據被詐騙者報案的事實而洐生的案件,並沒有誣告問題,最多就是法官認定未
達損害賠償要件,至於本起帳號被盗用,用來詐騙一事,如果我這樣會被認定是有罪,那網路上有在各大
論壇登錄過資料的人,你們都該要擔心了,因為那一天不知道你會突然被認定有罪,因為登入IP、匯款資
料…等等已證明和我女朋友無關,台北上班能在上班時間去屏東ATM領錢?更何況她那時正是公司主管會
議記錄(不在場證明),如果這樣還不能證明清白,那告的人就最大是了?我本來就不打算告得成,只是讓
被騙的人知道,別因為你的貪念和豬頭,造成別人困擾之後,以為後就沒事了…只有你們能造成別人不便
,賭蘭到了也是會反撲的。我在法院工作過,我知道法院多現實,所以我才用最現實的方式去保護權益,
避免未來在法官的心證上認為我女朋友不夠積極去保護自己權益,所以我採取了最積極的手段,對於雅虎
的切結書我根本沒簽,因為那是他們在規避責任用的,一旦真正進入司法程序,警方要調相關資料,他們
也是要乖乖配合,一簽那整個帳號安全責任就全在我身上了,我沒那麼笨,一簽一但雅虎被訴追,我竟然
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我沒那麼呆,法律真的是在保護懂的人。
MSN:h264573@hotmail.com
也是個人渣,會有很多理由說不能面交。請大家注意。

Y拍 帳號︰kolin0078
姓名︰陳宣希
E-mail︰he886@pchome.com.tw
銀行名稱: 004-臺灣銀行
銀行帳號: 0000061004383985
電話: 0986814594, 0986358384(已停話)
跟大家回報最新消息,B君因「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之犯意明確」,已被提起詐欺罪公訴。 A君以不起訴處分。以上,報告完畢!
回報一個新的網路詐騙人渣

MSN帳號:bear210711@hotmail.com
連絡電話:0973425949、0912302463(已停用)

這個人渣還掛在MSN上繼續騙人

露天帳號改了還在賣
http://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s=ananchao

請大家灌爆他!!

PS:我今天早上已經報案了
來到01 就是敗家的開始......
這個月底也要跑一趟法院
雖然我早在事發3個月之後
收到奇摩的賠償金了
$4,500(被騙金額)-$700(手續費)=3,800元(實得賠償金額)
在y拍有賠償機制可以去看看
小白單上說有找到詐騙的人
但我想那個可憐人也一定是被盜帳號的
就去法庭看看囉
當做是去遠足~
老闆買1組~不要加辣!!
meureka wrote:
跟大家回報最新消息,...(恕刪)

B叫做幫助犯
幫助犯的刑責要看主犯犯了什麼案
在這件犯罪事件只是詐欺的幫助犯
要是主犯是擄人勒贖
那麼B這個幫助犯的刑責就有得瞧了

所有犯罪裡最笨的大概就是賣人頭帳戶了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