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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錯嗎?是我的賠償?還是對方的錯?攝影師是不是沒有著作權?

樓主如果有後續
還請告知
我想很多攝友都很感興趣
目前和對方就都沒有共識~

因小弟口頭答應麻豆可以張貼個人網誌和相簿,然後麻豆跟經紀公司說"我同意!"

但我是答應麻豆本人不是答應經紀公司~現在對方一直咬著已同意授權照片可以使用在活動上!

所以我很生氣說和對方說"你們把小弟作品輸出、廣告、行銷,所以小弟要求要付我版費!"

但對方回我"你好像在威脅我,事情已發生而且你也口頭答應麻豆活動上的使用!"

現在小弟的做法就是死都要求對方拿出証明"要有小弟本人答定的著作權書面資料!"

如果沒有小弟就找法律人士及警察單位來處理!

不知各位大大覺得小弟這樣處理是否正確!
dp2d8917 wrote:
…對方回我"你好像在威脅我,事情已發生而且你也口頭答應麻豆活動上的使用!"...(恕刪)
1. 堅定地表示並沒有授權對方使用。
2. 溫柔地「提醒」對方,這是犯罪的行為,有刑責的。可以現在談和解,也可以等起訴之後再談。
3. 不要主動要錢,應該由對方主動提出條件來找你談授權。
4. 沒有善意回應的話,發個存證信函。準備證據告他們吧。
dp2d8917 wrote:
目前和對方就都沒有共...(恕刪)


如果你想玩死麻豆..那你的作法十分合理..
反正經紀公司就算輸了..他也不會去關
他賠你多少..最後他都可以找麻豆要求賠償
因為照片是麻豆給的.也是麻豆同意下才使用
不管如果.麻豆的責任是躲不了的
而且這位麻豆因此就紅了..
在這個圈中也不需要在混下去了
這是你的最終目標嗎?


你沒錯.處理上也沒錯.只是有時退一步.給人家留條活路.對你來說也許會是個更適當的選擇.自己考慮吧
你發了拉~
反正官司穩贏
好好敲經紀公司一筆吧

很怪的經紀公司吃人夠夠
花個五萬買斷一團和氣不是很棒
實在很不會辦事

可憐的麻豆 還沒紅就先出事
dp2d8917 wrote:
目前和對方就都沒有共...(恕刪)


不曉得已經發生多久的事,但是小弟是覺得先給對方一個期限提出書面證據,證明您有「授權使用」,再走存證信函,再沒善意回應跟合理解決的話,就不用客氣走法律途徑了。

總之,一定要能證明照片是您拍的,其他就不用擔心太多。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你想玩死麻豆...(恕刪)


所以說還是把「智財所有權」跟「智財權」給搞混了。MODEL是擁有前者,她可以任意處分(贈與、銷毀、留存等等,只要不涉及公開行為)那張照片,而經紀公司則是違反了後者的相關規定;另外,MODEL只是跟經紀公司「口頭」說可以用,基本上她也是可以解釋成對她有利的說法,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證明MODEL「授權」給經紀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用照片。如果整件事是樓主說明的情形(因為沒有另兩方的說法佐證),經紀公司被罰絕對於法有據,如果經紀公司想要去刁難MODEL,MODEL甚至可以視情況控告經紀公司。

經紀公司如果要找代罪羔羊,應該是會把執行這個文宣案的小弟小妹推上火線當砲灰,找MODEL開刀對公司沒好處。

留條生路給麻豆走吧! 得饒人處且饒人! 阿彌陀佛! 善哉!善哉!

nokiaegg wrote:
你發了拉~反正官司穩...(恕刪)


獅子大開口也不行呀~~~~不過只要樓主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證明照片的著作權,小發一筆應該是OK的。

至於MODEL嘛~~~~唉,要說她「涉世未深」嗎??因為從樓主描述來看應該是沒經過什麼社會歷練的。
jpstudio wrote:
所以說還是把「智財所有權」跟「智財權」給搞混了。MODEL是擁有前者,她可以任意處分(贈與、銷毀、留存等等,只要不涉及公開行為)那張照片,而經紀公司則是違反了後者的相關規定;另外,MODEL只是跟經紀公司「口頭」說可以用,基本上她也是可以解釋成對她有利的說法,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證明MODEL「授權」給經紀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用照片。如果整件事是樓主說明的情形(因為沒有另兩方的說法佐證),經紀公司被罰絕對於法有據,如果經紀公司想要去刁難MODEL,MODEL甚至可以視情況控告經紀公司。

經紀公司如果要找代罪羔羊,應該是會把執行這個文宣案的小弟小妹推上火線當砲灰,找MODEL開刀對公司沒好處。
...(恕刪)


先申明...我不想戰..我只是主張我的看法
我了解你說的..問題在於我們了解了多少?
這件事中你我都不是當事人..
也許就像你說了..麻豆想凹會有機會把照片的使用凹成有利他的
問題是..麻豆和經記公司的情況你我都不了解
也許麻豆和經記公司有書面簽定使用照片的合約?
也許麻豆和公司表明可使用時以有多人在場為證?
也許有太多的也許
我從不只看對自己有利的一面..也不光只想自己希望的一面
在這件事上
錢經記公司也許多少要付
旦麻豆應該就可以轉行了
而且..有的賠了..不光是這一條..還有一堆和經記公司合約方面的問題
你認為...麻豆真的能天下無敵的全身而退嗎?我不認為
我真的建議原po

如果這是第一次..建議留條生路給麻豆走吧..

ps:不需要為此篇回文..我尊重你的看法..我只是提我的看法
說句最現實的..反正這事要就死麻豆..要就死經記公司..怎麼死也不是我
所以我只說幾句個人的意見..無意要戰誰..就這樣..
基本上「智財所有權」跟「智財權」都是攝影師的
除非當初攝影師是受雇於麻豆,攝影師有拿麻豆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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