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說「不試用」怎麼知道好不好,符不符合自己期待,
個人認知鑑賞期間,應該是有瑕疵可以「換貨、保固」,
但仍是得購買此商品,因為「新品瑕疵換貨,或保固」,
基本上正常店家也不會刁難。
為何實體店面沒有七天鑑賞期(猶豫期)??
怪了,非常奇怪啊!我買洗衣機,店家也沒讓試洗過,
為何只因為實體店面就沒鑑賞期。
怪了,買車也沒讓我試吐過,喝酒吐了一地,
發現內裝這麼難清理,不符合我的期待,要求要退貨。
醫院動完手術之後,此手術結果不符合我「臍帶」,
所以要求退回所有款項,看完電影根本是雷片,要求退費....
速食的型錄拍的都超好看,漢堡看著都不要不要地點下去,
發現拿到的食物(實物)差很多,要求退貨
相信法律當時建立的原意,是以「郵購」類特種買賣商品,
只能單從型錄看到,網路只能從網頁看到圖片,
難道網頁圖片給我APPLE IPHONE7,結果我收到七顆蘋果!!
發達的申訴管道,缺新聞的新聞台,
新聞台比每日新聞還多,就什麼爛新聞都可以上,
什麼鬼都要爆料....試用了不降價哪個白癡要買??
那降價的錢誰出???
台灣人別把平台或別人給的仁慈當成理所當然^____^
嗆出消保法第19條就好像拿出「尚方寶劍」如朕親臨!!!!
windsoul0312 wrote:
消保法第17條規定...(恕刪)
現行法律... 是第19條
現行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預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來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範重點如下:
一、 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