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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這家店買東西考慮一下...(7/17PM更新,準備訴訟中)

D40x wrote:
正義魔人只想告訴各位...(恕刪)


在我看來您只是在您的立場說您的正義
您提到的公司,有Q單位等把關。
您的意思是貴司的制度不完善,要由消費者甚至社會來承擔嗎? 照這樣說來,跟貴司買
東西的任何人可要很小心了,最好不要有任何問題,不然售後服務等可能要牽拖一些有
的沒的,一個公司的經營態度,可以從任何一面來看,這就是"商譽"

您可知到許多大公司所不小心發生的錯誤,是花多少摳摳才彌補的嗎?
不,您不懂,所以才在那邊亂扯。
因為錯誤還未流到消費者端,供應商就得花大把銀子解決和收尾,不要把任何錯誤當作理所當然
尤其若您有機會和日本甚至韓國或其它國家作生意時,若您還是此心態,包您賠死

說真的...

這樣以後誰來保護消費者權益?

法律給我們方便
不是為了詐取吧?





人總是會犯錯
雖不是道歉就能了事

但抓著把柄而利用他人
此不是"蘇寬仁"在現?

剛收到被遺忘在旁邊的信~~寫2申要到7月1日~~~還真久

我想店家到現在都還不出貨!!因該不想就這樣認賠吧,

2申如果各退一步我能接受如果都不談

沒結果~~~走法律途徑因該是必然的!

民事訴訟10萬以下也才1,000

我想在法庭的過程,就是一個提高一個降~~到有共識!!就結束~~

恩~~~這將會是很漫長的過程
hoyu wrote:
剛收到被遺忘在旁邊的信~~寫2申要到7月1日~~~還真久

我想店家到現在都還不出貨!!因該不想就這樣認賠吧,

2申如果沒結果~~~走法律途徑因該是必然的!

我想在法庭的過程,就是一個提高一個降~~到有共識!!就結束~~

恩~~~這將會是很漫長的過程

所以下次"可能"有結果是一個多月以後的事囉

7月1日以後我再詢問你們有下標的人"申"的如何了

不知道開版的二申進度是不是跟你們一樣
因為ooozzzooo上次回覆我說:二申是5月15日說,跟你說的日期不一

而且照你說的:二申之後如果沒結果還有法律途徑可走

真的是:長途漫漫任我闖~

兩造加油囉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好多文被刪乾脆自刪比較不痛
好多文被刪乾脆自刪比較不痛
stshaoww wrote:
一定要辦到底來導正大...(恕刪)


不對喔,重點不是交易是否完成,而是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stshaoww wrote:
一定要辦到底
來導正大家的觀念...(恕刪)


贊成!!

對於不合理狀況的貪小便宜行為應該好好檢討

人性本貪雖然是天性,但也可以透過公評自律來改善

狀況A

店家標錯價,消費者發現後反應並提醒,店家即時修改價位,並感念在心
此後店家更加小心,也感受到社會的合諧與溫暖而更加努力回饋
消費者的不佔便宜心態也為社會帶來正面與互相包容的氛圍
此屬賣家與買家雙贏的局面

狀況B

店家標錯價,消費者發現後立即通告左鄰右舍搶標,並隱瞞不合理價位的事實
店家發現後也不願認賠損失,雙方因此告上法院
消費者損失時間精神與人格,店家損失時間商譽
社會也因此衝突產生不信任感,以及買家賣家對立與疏遠
此為不理智的雙輸局面

狀況C

店家標錯價,消費者發現後立即通告左鄰右舍搶標,並隱瞞不合理價位的事實
店家發現後忍痛認賠以維護商譽
但卻加深消費者佔便宜,鑽漏洞心態
也使社會漸漸瀰漫"不佔便宜就是笨蛋"的心態
彼此不知理讓與體諒
此為贏了小面,輸了大體的"現實"社會狀況


希望我們的社會可以朝向A來發展
未來有個人會需要你
我只能說,就我尋訪過的店家們而言,他們的作法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
賣錯價錢,就賣錯囉,他家又不是只賣這一個東西。
其他商品還是可以在合理的價格下多加一點點,很快就補回來了啦。
賺了商譽,又不用賠錢。
我在昨天下午3:15有到台中縣政府與PHOTOG攝癮家/數碼寶貝公司由消保官主持開協調會,店家只來了位員工
本來準備好好的談,但實在是因為對方在我陳述案件之後一開頭就提到下列那些..不成理由的理由

"依據民法88條"
"他有到論壇PO文提到是標錯價錢"(就是說我事先知道此鏡頭價位)
"他在文中有提到去詢價所以他是知道價錢的"
"本公司在今年2月XX日在樂天市場開店,4/2當時是在做測試網頁,本公司在測試網頁期間沒有任何鏡頭存貨可以出貨"
"不可能不知道價位"

聽到上面就開始有點火了...

大概重點是這樣,但實在不得不說,說謊也先打個草稿,都已經説是標錯價錢還硬凹?
還好在去協調會前有做足功課,看來員工應該是有看到消保會這篇文章--請點我
消保會在此網頁中提到的前兩點

(一)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並應就個案分別適用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之規定。同時業者亦應負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負責。
(二)其理由為,不論此種交易,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故倘業者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然而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且民法第91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規定,亦有1、消費者通常不知道標價是否錯誤,2、消費者有「要去查價」、「有義務要去查價」之義務?及3、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等疑義待釐清,業者亦應就該等主張之事由負舉證責任。


在論壇PO的文在之前已經解釋過,那是屬於"疑問",不是"確定or明知"
查詢價錢也是在下訂完成之後的事情
所以後來跟消保官反應第88條與第91條提到的完全不成立,消保官也認為那不足以成為理由

在員工陳述的最後說沒有鏡頭存貨可出,這理由真的編得太爛
而後我舉手跟消保官表示要補充意見,提到:這間公司在其餘的購物平台已經營6年以上的時間,經驗豐富,且6年以上的店家沒有任何存貨可發貨?"消保官對此也表示同意

就算是測試中還能夠完成下訂手續還寄發訂單通知..測試??

我在陳述中也提到,我只是大學剛畢業初進入工作職場,月薪也就2萬,我手邊的鏡頭18-70也是二手5000元的,那麼高價位的我平常根本不會去注意,只想花個1萬多買個望遠鏡頭而已

消保官亦主張此契約是成立的,要店家負責

而後消保官詢問我想如何解決,我問消保官意見,他反問"是不是要求店家按原契約發貨?"
由於有點在氣頭上所以順勢點頭說是,且提到我只願意付先前訂單上的10300元,消保官詢問員工願不願意,可想而知是不願意,只願意以45000"優惠價"售出80-400VR..免談!
後來消保官建議我另外提出較低價鏡頭,這我OK,在去協調會之前有自己先詢價且做一張價格表給自己看的
從原來的80-400VR到最底限的70-300VR都有,本來打算慢慢降
消保官要我把價格表給員工看,哪隻可以用10300賣出,前面提到表是給自己看的,裡面有望遠、定焦、標準焦段...有點亂
消保官後來提到"你提出一顆較便宜一樣是望遠鏡頭的來"
我提出小黑三,全新公司貨市價大概31600左右
消保官說"他都已經一次降一萬了,你就發貨吧!"
店家依然不肯,還想反將一軍說"我也是大學剛畢業,這樣價差我負擔不起"(意思是公司要他負責)
我跟消保官都與店員說"這事件該負責的不是你本人,而是店家要負責..不關你的事情"
員工還是說沒辦法

消保官旁的委員提到"那這樣我們協調可能不成立了,建議你們走法律途徑解決吧"
我心想,好吧就走法律途徑撰寫存證信函、訴訟、二次協調、向公平會檢舉..等的念頭(稍微氣頭上)
後來在簽協調失敗的單子時,又舉手與消保官說"好吧,消保官我這張表上最底限就是70-300VR這顆鏡頭,看看店家願不願意
員工說這樣價差他負擔不起(還是在被公司要求負責賠償這點打轉)
OK看來這協調會開到此我看也沒結果,簽名之後就返家了

回到家4點多~7點多不斷的尋找網路上相關案件該如何撰寫存證信函或提出訴訟
本已覺得打鐵趁熱今早到郵局買存證信函...大致內容皆已擬好

後來深思熟慮了好久,想想如果一直這樣拖下去有點煩人,乾脆再退幾步,算是最後底限
昨晚發了e-mail給店家,主題大概是不想浪費雙方時間,提出建議看接不接受,讓事件快些落幕
內容不多贅述,到現在是還沒有收到回覆,本身已經退讓到這種程度..希望店家能配合..當然能同意最好,不同意的話我還是會採取上面所說的動作來爭取應得的權益

至於5/15那場協調會內容我不做說明,只大概了解雙方應該有共識吧?好像已經調解成功了?內容不了解
因本人與其他幾位並不認識,且案件當初並無以併案處理,所以算是一人一案,結果應會不大相同
但當然店家能夠一致給予差不多令我們滿意的賠償方案是最好,要不就要開始攏長的後續動作了..
看完的感想覺得還是 賣方錯比較大

畢竟已經有之前的案例,公司都是願意負責以那個價錢出貨的

相比之下,文中那間公司,真的是格局太小了,以後不會考慮購買買該公司商品

因為實際上來講,買方還是較不容易判斷商品實際價格的一方,只能單純就網頁價格來比較

大部分人去拍賣網站,買同一規格的東西,選最便宜買的,本來就是理所當然,難道有人會選最貴的買嗎?

同一商品不同商家標價本就會有不同

再說,同一商品價錢的落差,多少算是錯誤,多少算是我就是比別人成本控管的好

消費者根本無從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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