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過一次會改的那叫改過自新 ( 大家都應該給他們機會 )還來犯第二次~這種就叫白目~~我在監獄管過犯人~不知道喜歡把法律掛在嘴邊的那些律師跟法官們進去跟犯人住過沒有~~如果沒有就乖乖的閉嘴!!~~要講人權最好先去瞭解一下他們是什麼人!!那些被撥奪應有人權的受害者就不是人唷??無期徒刑不是關一輩子( 大家不要搞錯 )以前是13年就可以辦假釋~~現在也不是關一輩子~~出來再犯的也是大有人在!!我覺得公怖照片也沒有什麼不對~~這種人就應該受到懲罰!!
看到這個消息,真令人感到憤怒,這社會上真的是什麼人都有老闆其實是個老實人,人也非常客氣,年初剛開張時小弟也跟他租過鏡頭跟閃燈因為租用時間星期日無法當天歸還,讓我提前週六下午租,又讓我在週一早上歸還而且還多借我四顆電池,真的非常大方,在此要推一下遇到這種不老實的人,當然要公布資料早日讓他繩之以法順便提醒大家不要買到贓貨希望透過有人情味的01網友幫忙,也讓事情圓滿落幕
建議版大像這種物品互借的情況當初別簽下"借條"或"借據" ← 這種事如果告上法庭是雙方你情我願,效益不大,法官只會勸合解。要簽就到簽下物品給對方"保管"的證明文件如果對方逾時不歸還足以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公訴罪可以直接告上法院一旦提出法院受理後是無法逕行撤回也就是即使你們現在跟對方解決了,有了清償證明或和解書還是要出庭走完整個程序,由原告說明事情已解決才會有不起訴處份,官司才會告一段落。所以嚕~借錢也是一樣~這種事都是"小心駛得萬年船"我想板大應該部會再借東西給別人了吧祝板大好運
cafecup wrote:既然是"<FON...(恕刪) 謝謝提醒,已更改再次感謝熱心網友提供資料溫景裕先生在彰化時尚婚紗工作做一段時間我打電話去時尚緍紗問時,他們說他已經離職許久也不知道他現在去那了,再次謝謝各位提供的資料請大家再注意最近有無賣NIKON器材,但無盒單的,如果有發現,請馬上通知我,小弟感激不盡!
真高興看到各位大大提供法律見解…不過想再確認一下…版大的狀況應該是將這些器材 "出租" 給這個仁兄,當時應該應該有簽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現在對方過期不還,這樣到底應該告對方 "詐欺" 還是 "侵占"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