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n168 wrote:2017/4/30...(恕刪) 過半年後腳架及雲台又回到我手上.****************************這個好事怎麼又回到原點.那麼警察局的說法如何啊 ?以上.
老何2738 wrote:失物招領.如公告超過一年.即會拍賣繳交國庫云云. 不是這樣的。法律這種白紙黑字的東西,要確定後再來發言,不要誤導他人~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民法§807:I.遺失物自通知後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II.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以這組腳架已歸屬於獅兄,好心有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