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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愉快的退款經驗

eddie104 wrote:
首先,本人願意對我所...(恕刪)

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當然
若店家有說了一兩個月就該到卻未到
那店家就不得沒收訂金
因為店家違約在先

請各位參詳一下
上面的法條不是我訂的~

所以我一開始有說過了
若店家一開始就告知無交期的話......
請看249條第二項......

但若店家有告知約一兩個月卻在期限內未到貨
則應該以第三項跟第四項處理...
不過店家一推理由,就變成第四項了...

所以若是店家犯了第三項
其實買家是有權力要求雙倍訂金返還...

樓主講出不爽的地方
那我也知道了
不過我看文字方面的字眼
看不到老闆的表情
依照文字我想老闆應該在打心理戰術
老闆應該是想說你只是單純想要退錢
而妳沒有真的在別的地方買到商品我猜

以上全無惡意...一切都是在心平氣和的狀態下打的文字
只是希望買家意識抬頭是好是~
對於市場跟產品的競爭還有服務品質的要求大家會越來越好

只不過...不要抬高過了頭...一點該有的法律還是要懂.......
還是那句話
不是付錢的就天生該享有所有的權力...
以上不針對樓主.......只是有感而發...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要退訂金的有3條,不退訂金的有1條(而且還是特定條件下)....代表消費者贏面大。

說真的沒收訂金跟店家損失商譽相比,開門做生意的應該都會知道輕重,當然也有些奧客真的沒品


riklin wrote:
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要...(恕刪)

當然
所以9.9成的店家無論在甚麼狀況下幾乎都會願意退訂金~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哈哈!謝謝您的資訊啦!

我沒有覺得您針對我啦!我懂您的意思,畢竟我們也是法治的社會!

這件事對我來說純粹只是奇摩子的問題而已!

畢竟他在博漢區也開業那麼久了!

還是謝謝您!!



taiwan23175 wrote:
民法249條.......(恕刪)
taiwan23175 wrote:
我說個你不想聽的話好...(恕刪)


這位大大,小弟猜您應該是業界的吧?
說真的,民法第249條雖然對訂金有所規定,但可不是帝王條款阿~!
我相信很多商店跟大大您一樣以為有這條規定就天下無敵
消費者付了訂金之後只要不是店家的因素就絕對要不回訂金了?
在此也提出一些您可能不想聽到的話
1.民法第227之2條第一項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民法第247之1條另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小弟不知道當初樓主下訂的時候情況如何
不過就算當初老闆說可能會等很久
在經過"相當"的等待期間之後
樓主還是可以依據上述的民法第227之2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情事變更來要求退訂
但是不是說一定要項法院聲請阿~
而是可以先跟店家主張,萬一店家還是不鳥的話
如果搞到上法院了還可以再跟法院這樣聲請(當然可以的話盡量在店家那邊就解決啦)
建議大家在遇到類似情況時
能在先前聯繫詢問到貨與否的時候先向老闆催告說如果在等多久就要要求退訂
或是在一開始付訂金的時候就先在訂單上面註明等待期間多久,如果過期可以無條件退訂等等的條
款來保障自己權益,也避免發生糾紛
萬一沒寫到,或是訂單上面有不利於自己又顯失公平的條款怎麼辦?
因為一般店家都會用制式化的訂購單填寫
所以可主張上面的民法第247之1條還有消保法的規定,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畢竟即使店家也無法確定到或時間,但相對於店家,消費者還是處於一個資訊不對等的弱勢狀態
(說白了也就是天曉得老闆你哪時才進得到貨阿?你進不到是你沒辦法,沒理由要求我拖著陪你等阿?)
所以大家還是要努力主張自己的權益喔~!不要花錢買東西還找鳥氣受!

2.不好意思挑個大大的語病
大大在引用民法第249條的條文時
那是第2"款"(舉例)
不是第2項喔~

eddie104 wrote:
在11月中我委託朋友在德國幫小弟買了一台銀色的 Leica M9-P,並於12月1日拿到相機!(恕刪)

我覺得你在叫你朋友買之前,應該去跟老闆說明你的情況,
然後給他一個期限,不然就退款,這樣似乎比較好一些。

題外話~樓主的朋友是不是在台北當牙醫的? 我那個牙醫朋友也是前陣子去德國抱了兩台M9P銀色版,兩個1.9的鏡頭回來!

真是好也人囉!

taiwan23175 wrote:
店家可以不用還你訂金...這點你知道嗎?
這也是店家的權力歐~...(恕刪)

見鬼了
要是貨一直沒來
難道店家也不用還錢?

cweilun wrote:
如果是這樣,那真吸引我開店,為所有的消費者訂所有的東西
然後交期都不知道
收了訂金.......(恕刪)


這樣就可以開店的話我也要插一股!!

反正就是拼命的收訂金, 貨到不到是你家的事

貨不到的這段時間還可以把訂金移到他處去錢滾錢

這樣業外收入搞不好比本業高!!

有沒有這麼好康! 早知道就去賣相機!
訂金嗎?所以跟"定金"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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