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104 wrote:
首先,本人願意對我所...(恕刪)
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當然
若店家有說了一兩個月就該到卻未到
那店家就不得沒收訂金
因為店家違約在先
請各位參詳一下
上面的法條不是我訂的~
所以我一開始有說過了
若店家一開始就告知無交期的話......
請看249條第二項......
但若店家有告知約一兩個月卻在期限內未到貨
則應該以第三項跟第四項處理...
不過店家一推理由,就變成第四項了...
所以若是店家犯了第三項
其實買家是有權力要求雙倍訂金返還...
樓主講出不爽的地方
那我也知道了
不過我看文字方面的字眼
看不到老闆的表情
依照文字我想老闆應該在打心理戰術
老闆應該是想說你只是單純想要退錢
而妳沒有真的在別的地方買到商品我猜
以上全無惡意...一切都是在心平氣和的狀態下打的文字
只是希望買家意識抬頭是好是~
對於市場跟產品的競爭還有服務品質的要求大家會越來越好
只不過...不要抬高過了頭...一點該有的法律還是要懂.......
還是那句話
不是付錢的就天生該享有所有的權力...
以上不針對樓主.......只是有感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