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樓主應該是把原始檔案提供給Model
口頭上跟Model提到可以放在個人的相簿網頁上
是否有告知Model可用於商業行為或不可用於商業行為
當初的協議應該就是很簡單的口頭協議
並且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此事~不一定
所以我在一開始就說了
法庭上講證據的~是否可以提出證據就是重點了
如果今天證據確鑿
那樓主去告Model絕對是OK的
因為提供照片給經紀公司拿去做商業行為使用
這個很明顯的違反當除的協議
但是要提的出證據
Dave5136 wrote:
jpstudio 兄...(恕刪)
您不嫌棄~~~~

不過對於肖像權方面,小弟倒是有個疑問,就是像一些比較有規模的經紀公司也會主張其旗下藝人或是MODEL的肖像權,像是肖像的使用範圍等等,這部分算是肖像權包含的範圍(這樣的話經紀公司是不是等於代替MODEL或藝人行使其肖像權的主張?)?或是屬於另一個範圍的法律規範?這點一直是小弟比較覺得困惑的。
小弟對於智財權這方面會比較在意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小弟也算是這個範圍的「作業員」,以前攝影老師就對我們一直強調這方面的重要性(基礎攝影,只有這位老師一直強調,同學都覺得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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