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gyangkimo wrote:去告店家吧,這樣老闆就會出面了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恕刪) 他們已告知不見,所以不能用侵佔罪,除非有人買到該相機序號的中古機,相機序號在樓頂的圖片裡有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