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朋友和某電子商務公司發生買賣糾紛 (以下省略五千字),後來回家找法條,卯起來到法院對電子商務公司提起訴訟,最近案件有所了結,我是軍師之一,分享一下訴訟經驗。
爭議的商品: 預付紅利金/禮券/團購券
爭議的標的: 上述商品解約退貨時,消費者能否主張退還利息?
一般而言,電子商務公司在解約退貨時,大都只是以無息的方式退還貨款,然而,這表示商家可以免利息使用消費者提供的資金嗎? 似乎遍尋不著類似判例,於是就卯起來遞狀對企業提告。起訴的主張是要求企業應該依照民法不當得利與回復原狀,返還利息 (法定利率 5%) 。找到的請求權基礎以及相關判例如下:
解除契約,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行使解除權而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者而言。債之契約既溯及的消滅,則因契約之履行而受益之一方,即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形成不當得利,故因履行契約而為給付之一方,固得依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行使回復原狀請求權,亦得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裁判要旨參照)。
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消保法第 19-2 條,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不當得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訴訟展開後,兩造互以書狀往來以及在法院數次開庭時進行言詞交鋒,電商公司堅決拒付任何利息 (答辯理由省略 5000 字)。就在言詞辯論終結庭,雙方完成辯論,幾乎就要結束回家等判決時,法官語重心長的對雙方進行曉諭,並要求雙方考慮和解..
(以下對話並非 100% 精確或完整,或有斷章取義請見諒)
審判法官: 你們是大企業,不都是以「以客為尊」為口號...完全無法考慮原告主張嗎?
企業律師: 報告審判長,我們內部開過會,原告的主張完全無稽,實在是 @#$% (省略 500 字),根本就是無端提起訴訟,所以...
審判法官: 真的沒辦法嗎? 你們完全無法考慮讓步和解?
企業律師: 報告審判長,真的很抱歉,沒有得到公司的授權,所以無法進行任何讓步。不然,審判長建議應該用甚麼方式或是金額和解?
審判法官: 和解是你們雙方的事情,法官不應該介入....
企業律師: 其實我們內部開會討論過,就算要賠錢給原告,最多就付 X 元
審判法官: 你說多少錢? 再說一次...
企業律師: X 元
審判法官: 面有難色的拿出計算機按了一下 (法官知道原告不可能同意用 X 元和解,所以根本也沒詢問原告意見),然後喊了個數字 Y 元,請企業律師考慮...
企業律師: 報告審判長,真的很抱歉,個人獲得最大的授權就是 X 元,若超過的話,我們無法和解,請審判長依職權宣判...
審判法官: 大律師,我也是你們公司的忠實客戶,也常跟你們買東西,你們現在為了這 Z 金額的差額,不願意考慮和解?
企業律師: 報告審判長,謝謝審判長對敝公司支持。真的很抱歉,原告的主張實在是 @#$% (省略 500 字),令人無法接受...
審判法官: (省略 300 字),大律師,那這樣好了,這差額 Z 元,我還付的起,我來幫你們補上 Z 元 (法官做勢要從口袋掏錢出來),您看看如何? 或者, 您要現在或是到庭外打個電話跟公司請示看看?
企業律師: 好的,好的,我馬上打電話回公司請示主管... (五分鐘後,企業律師回到法庭),報告審判長,沒問題,剛才獲得公司主管授權同意,就依照審判長建議的 Y 金額與原告和解。
審判法官: 請問原告是否同意以 Y 金額和解?
訴訟原告: 好的,沒問題,就依照審判長的建議彼此各退一步完成和解。
後來企業律師當場掏出現金,支付給朋友,收錢簽字後和解收場。
後記: 其實起訴金額很小,朋友在法律諮詢上所花費的時間金錢,數倍於訴訟中取得的金錢。周圍的朋友,包含消基會的律師在內,沒人看好可以從訴訟中獲得好處。只不過,朋友就是無法聽進勸告,執意提起訴訟只為了消除怒氣。若沒甚麼深仇大恨的話,還是別進法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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