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小正正的部落格
匿名提到...
針對"關於此案例,也許HP有整新的機制,但我相信此機制成本並不便宜。所以才有這麼高的費用產生,畢竟這種案例不會很多。"我另做補充
如果真的有這項機制在,成本為何會這麼高,所有的產品都是台灣OEM工廠代工,且都是上市公司,且都是供應全球的數量,所有的零件、包材、小到一個塑膠袋一定有他的料號以及庫存,才能方便管理,如果真的最後一步在大陸組裝,且工廠也願意提供相關配件,基於這是工廠的財產,原廠必須購買,且必須依照正規方式進口,就是可能需要報關,就會有關稅,專門海運或空運到台灣,成本才會如此的高。
Jason
2009年9月27日 下午 5:56
匿名提到...
不管消費者找到原本的保立龍或是另外生出來,目前消費者要等到原廠的回應才肯下一步處理。
對於原廠,塞或給通路都來不及了,當然希望此是盡快結束,最後消費者也許會接到客服或是業務主管的電話,他會跟你道歉,他會答應你教育經銷商,也許送你小禮物,平息你的憤怒,僅此而已,消費者不必奢望在最後會討回什麼正義。
對於經銷商,我相信他能做的都做了,他的立場也不願繼續拖延下去,應該都聽命於原廠的指示吧。我相信原廠跟經銷商老闆的立場是如此,經銷商業務能力實在不大。
Jason
2009年9月27日 下午 6:07
匿名提到...
我看了老半天,結論就是版主想換貨但包麗龍搞丟了不能換確應要換,版主有說沒搞丟,那你為何不直接拿去退貨不就得了,還要在網路上花這麼多時間?店家不是同意讓你換嗎?東西搞丟了不能換,2500元拿不回來,只是為了區區2500元這樣大鬧一場,看起來店家也是不太專業,而不是不合理,你身為老師如此不明辨是非,實在是有辱了這個職業.....最後只能勸你,書要念,也要學著怎麼做人!
最近的七折港女很紅,也許你們可以交個朋友!!!
http://www.nownews.com/2009/09/26/91-2511568.htm
Albert
2009年9月27日 下午 7:48
匿名提到...
王大哥 您好
我是領袖電腦的游業代
我在mobile 01 傳了個簡訊給您
是想請教關於保麗龍後續處理的事情…
2009年9月28日 上午 12:57
小正正 提到...
你好,保麗龍在我這裡。
但我想先聽聽看HP原廠和消保官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如果真的是我的疏失,我願意做道歉和賠償。
謝謝!
2009年9月28日 上午 1:43
這是「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2.06.11新聞參考稿 「哪家賣場的退換貨品條件較優?」調查結果發布會發布會部份內容!
以有個時間了,與現在實際狀況或許有不一樣,僅做參考!
1.本文表格的排序原則係依業者名稱筆劃由少至多排序。
2.表格中「○」表示符合該項條件;「×」表示不符合該項條件;「-」表示未填寫;「△」表示不完全符合。
表一:連鎖賣場對不合意商品的退換標準

註:上表各商家的退換金額除了順發3C是「退換貨當日價格」外,其餘均為「購買時價格」。
表二:連鎖賣場對瑕疵商品的退換標準

註:
上表各商家的退換金額均為「購買時價格」。
全國電子在資訊、通訊、個人衛生用品(如電動牙刷、刮刀等)若已拆封不可退換,但可免費維修。
當消費者將商品拆封,又未留下原包裝,不論商品有瑕疵與否,在退換貨上都會受到比較大的限制,如燦坤3C,即使是瑕疵品,一旦拆封未保留原包裝,均不可退款或換貨,此限定明顯不符民法的規定。
消基會指出,根據民法規定,若商品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的話,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退貨還款)或請求減少價金,或可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更換新品)。至於主張上述權利,並不一定只能用發票或必須有原包裝做為憑證,只要任何足以證明該商品的確是向該特定的業者所購買即可。
關於此點,大部分商家所訂標準明顯不符法律規定,有違反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之嫌,消費者自可逕行主張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業者退換貨標準的拘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王德明表示,雖然民法上明訂退換貨所必須持有的證明物件,但若企業主要自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來限定時,必須依照消保法第14條的規定,將定型化契約條款向消費者表示其內容,或者是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最後尚須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該條款方可拘束消費者。另外,業者常會訂出一些奇奇怪怪退貨條件等,對於此類的「異常條款」,如依據消保法第14條規定,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時,可能就無法構成契約的內容。換言之,消費者也不受這些奇怪退貨條件所拘束。因此若是消費者買到瑕疵品,而遇上店家拒絕退換,則可逕行向消保團體申訴。
dal7689 wrote:
可是我個人是覺得不能無線上綱的說樓主或店家都對,...(恕刪)
primesnark wrote:
為什麼諸多美麗的說詞 都是在事情發生之後??
事情發生的當時 到底是怎麼處理的
我相信多數消費者包含我 最在乎的是這個..(恕刪)
dal7689和primesnark兩位都說的很好
雙方的處理都不見得好。但是在B2C的商業行為上,商家是處於優勢的地位,要負起的責任也較多。
heinzvon wrote:
無論怎麼說,2塊保麗龍要2500押金,就是不合理
而且這押金還是店員自由心證,不是規定
這還不是整客人嗎?店家就完全擺在那裏,客人卻要花費時間往返
我也比較傾向這是整客人的手段。
就當作兩個保麗龍不見了好了,這時的意思不就是請顧客花2500買兩片保麗龍。
juddy007 wrote:
我也不懂這個邏輯
東西不齊全店家可以堅持不給退
都已經先給退了
即使這押金有點多(以筆電價格都2-3萬來說還好)
早知道就不給退豈不沒事
很多時候問題就出在錢上
兩個保麗龍要先跟你收2500,叫你再跑一趟回去拿,否則不退錢,是有多少消費者會眉開眼笑的?
當然金額過低,顧客可能就懶得跑一趟退押金了,這也不好,但是這個例子的金額就過高了。
joey殤情 wrote:
其實那2500出現~小弟先前說了~那只是隨便抓的一個數字~並沒要樓主真的要去負擔那金額~也不曾說過保麗龍不見要2500買~而這數字~我也只跟樓主提過一次~當時告知樓主說~那先生這樣好嗎~我先幫你全額刷退~可是因為還有東西還沒回來~我先和你先收2500做暫壓款~等你東西回來~我馬上全額退還~因為這只是暫壓款~隨時可退還~這樣先生可以嗎~而樓主當時也未曾告訴我暫壓款金額太高~只說好~你馬上幫我刷退...(恕刪)
押金的意義本來就是東西沒回來,你們店家會沒收的意思,
這錢代表的就是整新費用的風險,這風險你們是全額請樓主負擔的。
兩片保麗龍押金2500,你們也沒跟顧客解釋為什麼要2500
然後叫顧客再跑一趟才退錢,就算顧客不再跑一趟,你們也不怕。 <-- 完全是保護你們店家利益為主的思考
從這金額也反應出一件事,你們店家認為給樓主退貨已經是很大方的,已經是對"賣錯產品、浪費時間"給的交待了
所以有其他的費用產生,都要由樓主全額負擔。
樓主聽到當然是很不爽,所以他才酸你們,要保麗龍給你10塊、100塊買、你們保麗龍鑲鑽的喔
當下他這樣反應了,你們還是沒警覺到這金額的誇張程度,還認為樓主沒告訴你們暫押款金額太高。
沒解釋為什麼抓這金額的2500押金,只說這是規定,就是讓人覺得你們這店很誇張的原因之一。
更何況他內容物都沒缺,缺少的保麗龍是包裝填充物,並不影響產品功能
除非你們拿回保麗龍後是自家店面整新,就上架賣
否則退回原廠整新,只缺保麗龍,應該是有商量空間,不至於要到2500的整新金額
你們若有體諒顧客跑來跑去的辛苦,應該在當時就提出可以到府收保麗龍和退錢事宜
以及在金額的部份,有去解釋為什麼需要到2500押金,
或者說照規定是2500,但是你們店家幫樓主負擔一半責任,所以請樓主給1250押金
這樣給人的感受就會不同,爭執也會比較少一點。
當然我也同意你們店家不願意虧損的心態,
只是少兩個保麗龍你們是真的沒有辦法,還是不願想其他辦法?
身為HP專賣店,跟HP原廠關係有差到調不到兩塊保麗龍?
至於樓主應該是沒再看這討論串了吧,畢竟前面完全針對他的人太多
你們店家在這宣導應該也沒什麼用,不如直接聯繫他或去他BLOG之類的留言看看吧。
k.k2001 wrote:
關於「退換貨原本就要...(恕刪)
更何況他內容物都沒缺,缺少的保麗龍是包裝填充物,並不影響產品功能
除非你們拿回保麗龍後是自家店面整新,就上架賣
否則退回原廠整新,只缺保麗龍,應該是有商量空間,不至於要到2500的整新金額
你們若有體諒顧客跑來跑去的辛苦,應該在當時就提出可以到府收保麗龍和退錢事宜
以及在金額的部份,有去解釋為什麼需要到2500押金,
或者說照規定是2500,但是你們店家幫樓主負擔一半責任,所以請樓主給1250押金
這樣給人的感受就會不同,爭執也會比較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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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個人..以下只是弟的想法.非批評樓主或開版大的心態問題,當然開門作生意的.要服務至少.客戶優先
不過如果從其他的角度去看這整個事件的這個"環節"大家都為了自已方便.可是有多少人是願意給店家好作人
好臉色的!?當然其押金多少.是有爭議的..而弟想表示的是..如果是弟,弟會接受店家這樣子的提議,因為是自已不懂
這樣子的退貨"行規"..原因在於,身為經營者.就算這台成本進貨價是三萬元.我的實際預定售出價格是三萬五
未稅淨利金額五千元,但是今天發生這樣子的事情了.店家需要找一個人來處理這件事
1.處理人員的時間成本(雖然打電話給供貨商,原廠)確認是否可以取得
延伸問題.就算是HP 有保麗龍,也願意提供給店家,或又者是待店家寄回
這其中的銷貨折讓.重新調貨(從其他地方生產工廠,供應商寄達)都卡著一環的人員要花些許的時間去處理
2.貨品是無法賣出的,那位消費者願意用35000的銷售價格買回去的!?
那少三千少二千五賣..我原來應可以得到的毛利.卻降低了...
以上種種假設性會發生的問題..大家也許不管.因為那是店家的事..跟我消費者無關..無形的時間成本,人事費用都不是我支付..誰叫店家要賺那麼多...
試問..一家店..店租..人事成本 貨品成本 怎麼來支付?!
最後..弟無意筆戰...光華商場..我是出了名的奧客.但是一定讓店家心服口服.不會有今天這樣子的狀況.如果今天這件事發生了在弟身上..我會選擇.1.弟再將東西送回,將2500元取回 2. 協調店家.請黑貓取回.費用部份另外交涉(市區.也不用100元)..每個店家對我是像朋友一樣..自動折扣.價格不滿意.最多不買..不是有一句.買賣不成,仁義在..
今天不是消費者最大.也不是店家最大...只有互相的體諒跟尊重.才會雙贏..
題外話---
D-LINK CEO 的專刊?!沒看過。。不過倒是很愛看聯強的EMBA。。。
primesnark wrote:
我真的建議樓主訴諸法...(恕刪)
我真的建議樓主訴諸法律
我也很想知道 樓主弄丟兩塊保麗龍需要被要求賠償2500
那一開始商家提供錯誤的商品 這樣的責任到底價值多少
只有簡單的退貨了事--------------那客人在網路毀謗 我也想看看 蠻橫不講理的消費者想利用網路 會不會自食惡果
這樣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講的好像客人一點錯都沒有 這樣對嗎??一有不如客人的意
就威脅要到壹周刊 消保官 我真想看哪個無良的民代會幫你出頭相對於雙方的損失跟其所犯的過失而言
這樣是否有公平性可言...
最好的解答就是司法程序
我絕對相信
訴諸法律 樓主損失不會超過2500
只是時間的損失不知道樓主能否承擔
如果真的氣不過 這絕對是最有效的方式
順便去找媒體跟民代---------------------------這就是台灣消費者的作風嗎???難怪外國客人最討厭做台灣旅行團生意 因為就是有某些客人 不講理 錯還不認錯 動不動就要找壹周刊 消保官
我真得覺得台灣的消費者權益真的是太低落了------------是嗎? 客人也不對 不是嗎 台灣的買賣關係 消費者要提升自己的素質 店家要提升自己的服務 否則台灣人永遠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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