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律師在下面留言是說:
民法第950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民法為權衡原所有權人及買受盜贓物品之人權益,保障交易安全,
特別規定民法第950條,若買受人是善意,你必須樣償還他當初購買時之價金才有辦法回復物品之權利。
支出價金後可以向竊盜之人求償(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是要多費一些時間及程序。
可以參考一下.
文章連結在此
ryankuraki wrote:
所以說這個社會很奇怪,明明用常理判斷就知道這筆電不乾淨,還有人一直覺得不關店家的事情,用貪小便宜的心理來說,店家就是貪那便宜的收購價而無視贓物的風險,被告也是合情合理不是嗎?
你覺得,樓主是想要告爽,還是想要告贏?
是的,這個社會就是這麼奇怪。如果你遇到了那種有備而來的惡意,法律所呈現出來的樣貌,還會奇怪上十倍百倍。
如果你去銀樓當鋪賣跟你身份打扮不相符的勞力士或金飾,店家只會跟你要身份證件登記你的基本資料,不會問你東西的來源。會很奇怪嗎?不會,我小時候有朋友家裡開職業賭場的,十八二十歲的屁孩拿著勞力士金項鍊不時就在當鋪銀樓進出轉現金,店家根本司空見慣。
如果你去藥局買針頭,店家會直接賣給你,不會問你是不是要拿來注射毒品。會很奇怪嗎?不會,就算你一臉毒蟲樣,店家也不會預設立場認定你買針頭就是要拿去開飯的。
所以,如果你用受害者的角度看,店家的確就是一副可惡該死的共犯嘴臉,但是如果你用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來看,店家要裝清純裝無辜,甚至要裝出同為受害者的樣貌,實在是太容易了。你覺得,法官檢察官,會用受害者的立場,還是用客觀第三人的立場,來看這個案子?
新聞報導出來的那些案子,毫無疑問的都是特例,或者是,一般人所不知道的常識(比方說某樓友所分享的,樓主很有可能得要先拿五千五跟店家贖回原本屬於他自己的筆電,然後再向竊嫌求償這類的莫名其妙)。就連樓主張貼的那則判刑確定的連結,也有民意代表幫案主喊冤。而且,我相信一定是在調查庭上被告白目說了什麼不利於自己的證詞,才會被檢察官抓住了小辮子,而這,也是除了竊賊在法庭上咬店家一口之外,唯二樓主有可能入罪於店家的機會。
0989524122 wrote:
(更)今天我不是為...(恕刪)
刑法第349條的收受贓物或故買贓物,限於「故意」收受或故買贓物;如果只是不小心而誤買到贓物,並不會構成贓物罪。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證明店家是故意..
目前可以證明的證據只有一個
"市面二手的價格跟店家的收購有極大的落差"
除非你找朋友再拿一樣規格的去估價,
在有來源證明的狀況下,
對方如果也是開跟贓物一樣的價格,
那應該可以證明對方沒有故意的意圖,
但反之若給比贓物更高的價格,
表示對方估價
確實對贓物跟正常二手品價格有區分,
這個狀況下也許有機會讓法官判對方收受贓物罪成立,
但機會很小..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主要可以從兩方面著手,其一是「與市場行情顯不相當」,再怎麼說5500的的收購價位實在是太過離譜,身為二手店家不可能不知道市場的行情,對方同意以這麼低的價格收購就應該要有所警覺,店家不但沒有這麼做且將其買下,這根本是間接故意吧?
其二是「有無違反義務?」二手店家在收到貨物後,基本上都會去查詢商品的保固狀態,因為保固狀態的存在與否會影響賣價,所以不可能不去查,由於樓主有去官網登記遺失,所以一查就會知道這台電腦是不是贓物了,那麼店家是「明知是贓物,卻不去查詢保固狀態」,或是「已經查詢過了,但卻當作什麼都不知道」都沒關係,因為「鑑定是否為贓物」這本來就是二手店家應該進行的義務,店家違反了這個義務,再來主張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實在是說不過去吧!
要建議樓主的是,將店家告上法院的目的,應該是要與店家尋求和解為主,你真正所希望的,應該是平和、無損失,以及不需要再跟店家以及竊嫌打其他的民刑事官司的狀態下取回你的電腦,訴訟時間拉長或是擴大戰線都會延遲你拿回電腦的時間,這對你來說應該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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