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9524122 wrote:
沒關係以後你被搶劫不要報警,先想想為什麼沒有把東西收好喔,你的車子被敲車窗,也怪你亂停車喔,我有說了我是放在我的機車上!機車也屬於私人財產!不要跟我講社會怎樣,就是太多這種人社會才會亂,如果我默默鼻子自認倒楣,台灣就不需要法治。
不懂法治的是你,你根本不了解刑法349條的意涵與成立要件。光靠你在本文中所敘述的內容去告店家,保證檢察官開完調查庭之後直接以不起訴打你臉。
關鍵字:主觀犯意。簡單說,除非你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賣買你筆電的雙方都知道這台筆電是贓物,比方說,雙方之前有密切的通聯紀錄、店家與竊嫌熟識、店家本身就是竊嫌的銷贓管道等等的,否則收受贓物罪根本不會成立。認真講法的話,你還得拿5500的台票出來,向店家『買』回你的筆電咧。X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