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n Hsu wrote:
網路購物不是有七天鑑賞期嗎?
沒打開螢幕怎麼鑑賞?...(恕刪)
消保法並沒有所謂的甚麼"鑑賞期" , "猶豫期" , "試用期" 等字眼,
因此能不能"試用" , 要看商家提不提供試用,許多電視購物提供10天試用,
是電視購物提供的服務,並不代表其他網路購物也必須提供試用,
因為消保法也沒有明文規定網路購物必須提供買方試用。
PChome網路購物退貨說明:
在PCHome的網路購物中,拉到產品頁的最下方,則有退貨說明,上面寫著「七天為猶豫期非試用期」,然而消費者保護法中並無「試用期」之用語,僅在消保法第19條中規定,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且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並無特別定義這七天的性質為何,PCHome透過「試用期」之用語企圖混淆七天之內容定義,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當約定違反七天可退回之規定時,其約定皆為無效,因此消費者依法仍應享有「七天的鑑賞期」的退貨權利喔!
法令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法條: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樓主的狀況應該可依民法第354條用瑕疵擔保規定向廠商提出退貨,應該不受消保法七日內的規定限制。
買賣契約中,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論為保證品質、價值瑕疵或效用瑕疵。依民法相關規定,若買賣標的物於交付時存有瑕疵,於經買受人檢查通知後得於六個月內請求解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惟若係經出賣人擔保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則除前述權利外,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而於權利行使時效上若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形,則不受檢查通知後六個月之限制,於物之交付後五年內皆仍得行使之。
本人非法律專業,若以上解釋有誤還請專家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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