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horng wrote:
跟經銷商買了約4萬的筆電並花1600包膜後發現筆電是無法正常使用的瑕疵品,
該筆電經查system log後發現購買前3個月間陸續有被使用,
7天內去經銷商換新品時, 包膜就連同壞機被回收,
銷商主張不賠償包膜費, 理由是非店家包膜且沒要求使用者去包膜
我的損失包括
1) 包膜費,
2) 來回多次原廠送檢與經銷商的車費與搬運勞力,
3) 一整天的時間用來在更新設定電腦與釐清問題
4) 3-5天本來有筆電可用來工作的機會成本
請問這樣於理於法公平嗎?
所有損失皆是店家賣壞掉筆電所導致的, 如果今天是我鈔票放筆電上而筆電燒起來呢?
我有哪些伸訴管道?
a) 原廠
b) 消保官
c) 蘋果日報
謝謝!
申訴管道?
法院阿~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要玩真的
邏輯大概就是
根據354 老闆應負瑕疵般保之責任 今物有瑕疵 則根據359得要求返還或解除契約 另外根據184 老闆之過失(未進瑕疵擔保之義務)造成包膜之財產侵害 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
如果你真的很閒
吃飽撐著
就去告吧
大概花個三四個月
八萬 十萬 應該就可以把胞膜的錢要回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