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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4萬壞筆電退貨時不賠包膜費,這樣公平嗎?

小弟對購買3C商品比較龜毛
管它大如SONY、ACER.....等小到雜牌的任何3C,只要狀況許可購買時一定都會當下使用看看
至少基本可以目視到的問題都可以當下解決或換貨,至於其它的軟體的部分也會加減試一下
買3C的東西本來就很容易拿到機王,不要認為大品牌就一定沒問題,就算真的買到有問題的東西....
也只希望它在7天內快點出現
哈 超過90%以上的網友都選擇支持賣方 但是 你(他)們真的是懂法律嗎?????

或者是你(他)們有做功課幫忙樓主找相關資料後才做出的回應呢?????

本人不懂法律 也沒學過 但在網路上找到一些法條 判列 及律師解說 希望可以對樓主以及將來遇到類似情況的人一些幫助

原文網址
新聞內容:

案例:陳小姐看到信用卡寄來的郵購目錄上有一組項鍊很好看,用郵購方式花了8,000元購買該項鍊,不過在信用卡消費入帳後兩個月,陳小姐並沒有收到商品,打電話向銀行查詢後,發現該郵購公司已經倒閉,無法取得已購買的商品,請問陳小姐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聯大法律事務所張瓊文律師回答:
•以陳小姐這件案例來看,雖然是使用信用卡消費,不過實際交易行為是屬於郵購買賣行為,因此可以消費者保護法加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依據買賣關係,如果消費者郵購商品的公司只是發生財務困難,並沒有宣告倒閉,消費者仍舊可以根據民法第348條,向該公司請求交付買賣交易物,也就是要求該公司交出所購買的項鍊。
•如果該郵購公司確實已經倒閉,那麼消費者仍然有權利向該公司要求賠償。實際處理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消費者根據民法第226條第1項,向郵購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種方式是,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256條,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據民法第259條,請求回復原狀,也就是要求該公司退回陳小姐所先支付的8,000元。
在買賣契約解除後,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民法第260條,請求其它損害賠償不過消費者也必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有支付金額以外的其它損害。
一般而言,在10萬元以內民事賠償案件,可適用於小額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提具證明文件充足,可以在一天以內完成處理程序,減少當事人的麻煩。
•只要撥一九五○專線電話,該電話便可提供消費者快速、便利之消費問題諮詢及申訴管道,你我都是消費者,惟有消費者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大家可多加使用。

法院判例(原文過長 故只貼重點)

原告主張其為經營租書加盟店,曾投下鉅資裝潢,並製作招牌,及向被告購買租書系統軟體。上開軟體租書作業系統以及招牌、裝潢等物品,在解除契約結束營業後,已形如廢鐵...(略) 當不致使被告蒙受上開無法使用致須拆除之損失。被告自應賠償上開損害金額

泡水車案例
再者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更可依民法第 260 條規定,再向車商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例子所得結論 樓主(消費者)得依據民法260條向賣方求償.......但須負舉證之責(相信包膜費用之舉證應該不難吧...雖然樓主可能已經得到一個他想要的結果)

真替在台灣從事賣方生意的朋友或廠商們感到高興 因為(以此偏為例)有一大群遇到消費者糾紛時 選擇與你們站一起
看看他們大部分回應此篇文章時所用極其諷刺 調侃 理所當然 或者 自我感覺良好等等各種的態度 來對付自己最常扮演的角色==>消費者......

歡迎各位法律界及肯找資料一起研究的朋友們給予指教 但請那些我覺得,我認為,朋友說,媽媽說,爸爸說等等 或者 亂扣帽子 偏離主題 理盲濫情 積非成是 無法理性思考及討論的朋友們 如果真的忍不住 就請隨便打打嘴砲以後趕快離開吧

因為你們需要的是發洩 而不是討論........

真正理性 就事論事的人還是有 但 是多數嗎?????哈




樓上不知道有沒有仔細看一下您所貼的張律師如何回答~~~

第一個案例 :

•以陳小姐這件案例來看,雖然是使用信用卡消費,不過實際交易行為是屬於郵購買賣行為,因此可以消費者保護法加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依據買賣關係,如果消費者郵購商品的公司只是發生財務困難,並沒有宣告倒閉,消費者仍舊可以根據民法第348條,向該公司請求交付買賣交易物,也就是要求該公司交出所購買的項鍊。
•如果該郵購公司確實已經倒閉,那麼消費者仍然有權利向該公司要求賠償。實際處理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消費者根據民法第226條第1項,向郵購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種方式是,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256條,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據民法第259條,請求回復原狀,也就是要求該公司退回陳小姐所先支付的8,000元。
•在買賣契約解除後,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民法第260條,請求其它損害賠償不過消費者也必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有支付金額以外的其它損害。
•一般而言,在10萬元以內民事賠償案件,可適用於小額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提具證明文件充足,可以在一天以內完成處理程序,減少當事人的麻煩。
•只要撥一九五○專線電話,該電話便可提供消費者快速、便利之消費問題諮詢及申訴管道,你我都是消費者,惟有消費者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大家可多加使用。

所以, 這個狀況, 事實上是屬於郵購買賣, 並不適用於實體店面通路的交易.

法院判例部份 :

原告主張其為經營租書加盟店,曾投下鉅資裝潢,並製作招牌,及向被告購買租書系統軟體。上開軟體租書作業系統以及招牌、裝潢等物品,在解除契約結束營業後,已形如廢鐵...(略) 當不致使被告蒙受上開無法使用致須拆除之損失。被告自應賠償上開損害金額

這個案例的真象, 是張其為開了租書加盟店; 結束營業後, 拆除招牌所衍生的費用理所當然應該是自己負責唄; 畢竟是他自行決定要結束營業的, 不是嗎 ?

泡水車案例
再者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更可依民法第 260 條規定,再向車商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例子所得結論 樓主(消費者)得依據民法260條向賣方求償.......但須負舉證之責(相信包膜費用之舉證應該不難吧...雖然樓主可能已經得到一個他想要的結果)

泡水車屬於天災; 假設你買車, 在引擎蓋上面貼了一個和頭文字 D 相同的 圖案, 甚至車門旁也貼了藤原豆腐店的貼紙; 你認為車商可能為這麼您花錢請別人貼的標誌賠償嗎 ?

原廠有可能因為認定您自行破壞外觀(包膜), 造成外觀損傷而認定不保固, 而改走維修路線 (更甚者, 還是要把包膜撕掉)

有的東西, 真的是需要先看清楚事實, 再來論定誰是誰非比較好.

Dreak Jeter wrote:
樓上不知道有沒有仔細...(恕刪)


所以, 這個狀況, 事實上是屬於郵購買賣, 並不適用於實體店面通路的交易.

請教Jeter 你所謂並不適用於實體店面通路的交易. 指的是這個案例 還是消保法 或是民法348,226,256,259,260的哪個部分呢??
看到你把實際交易行為是屬於郵購買賣行為,因此可以消費者保護法加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以粗體字標明 所以判斷你是指消保法並不適用於實體店面通路的交易..(如有解讀錯誤 請指教)可有相關依據可提供參考??

第二例

法院判例部份 :

以上略..

這個案例的真象, 是張其為開了租書加盟店; 結束營業後, 拆除招牌所衍生的費用理所當然應該是自己負責唄; 畢竟是他自行決定要結束營業的, 不是嗎 ?

Jeter大 這篇文章 你看了嗎........??

張其是哪一位??沒看到相關人名(請恕在下眼拙)

拆除招牌所衍生的費用理所當然應該是自己負責唄; 畢竟是他自行決定要結束營業的, 不是嗎 ?

不是阿...是甲方(猜測應該是你所說的張其吧)向乙方求償 而法院依據民法260,216條 判決乙方須賠償甲方求償金額


第三例

假設你買車, 在引擎蓋上面貼了一個和頭文字 D 相同的 圖案, 甚至車門旁也貼了藤原豆腐店的貼紙; 你認為車商可能為這麼您花錢請別人貼的標誌賠償嗎 ?

1.假設會 那一切就沒問題了 也不會有以上130幾篇的討論

2.假設不會 再爭取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 就應準備些法源依據 好作為談判籌碼或訴訟之依據 不是嗎
(不知這樣是否回答了你的問題)

原廠有可能因為認定您自行破壞外觀(包膜), 造成外觀損傷而認定不保固, 而改走維修路線 (更甚者, 還是要把包膜撕掉)

完全有可能 所以呢???

法院裡 兩造雙方本來就會各自尋找對自己有利的法條與判例 然後進行訴訟攻防 最後交由法官做最後的判決

我是消費者 並非專業法律人 僅能站在消費者角度找尋對自己有利的法源依據 並沒有多餘的能力還可以考量賣方的法律主張 假如Jeter大或其他版友 可以考量賣方有利法源時 歡迎提供討論 但請指教出依據在哪 而不是我認為,我覺得,我想等等之類的主觀態度 也不是毫無依據 只憑一堆自我感覺良好的假設來消遣,諷刺,調侃(這種態度在法院裡 很可能吃大虧 善意提醒各位)

小弟回文目的之一是要告訴樓主或相關情況的消費者 是有法源依據可以讓你(我)們來爭取一些權益的 當然 走上法院訴訟這條路時 法官怎麼判? 是否可以求償? 是否可以全部求償?只有當庭法官可以做最後的仲裁

有任何錯誤 歡迎指教
有的東西, 真的是需要先看清楚事實, 再來論定誰是誰非比較好.共勉之






拿出法條出來又怎樣?
包個膜是多少錢?
上法院開告要多少錢?
你到了法院我看光到簡易庭人家都不會想理你,
這種站不住的腳的事就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了,
找點有用的事來做吧.
這帖建議轉移到法律相關的版面繼續討論
We are the Borg ... Resistance is Futile ...
理性與否 wrote:
哈 超過90%以上的網友都選擇支持賣方 但是 你(他)們真的是懂法律嗎?????
...(恕刪)


不要動不動就法律啦,法律是人定的,不是真理,也不一定符合現實需求根本不用浪費時間去懂
一堆制定法律跟鑽研法律的,總是帶頭犯法
法律高材生,不照樣作奸犯科(由此可見法律是不符合人性的)....
理性與否 wrote:
有的東西, 真的是需要先看清楚事實, 再來論定誰是誰非比較好 ...(恕刪)

法院即使判樓主勝.也僅僅是樓主在法律上勝訴.
不代表他就是"是".而被告是"非"
今天這麼多人討論的是邏輯上是否恰當.

要搬到法律的時候.就像你所列舉的那些法條.像樓上所說的"鑽研法律"
懂得凹的.總會找到對自己有利的.
不然.也不會有很多判決.讓人覺得很有爭議.
理性與否 wrote:
哈 超過90%以上的...(恕刪)

個人建議您去幫開版的打官司
打贏了再來這裡闡述您的觀點
相信滿多人會認同您的看法


不要在這裡紙上談兵
因為你舉的案例和這個案例有任何關連
根本是風牛馬不相關的東西
會扯上關係才是讓人覺得奇怪

網購的七天鑑賞期根本不適用於實體店面
有空去順發的維修中心看
那裏有貼出一個法院判決的實際案例
自由時報刊登的
屏東的順發有貼出
其他地區的我就不清楚了
樓主您好!!

因為看你的廢文 我又有老花
所以我早上特別去配一副老花眼鏡

現在終於看完你的全部廢文
我有以下希望樓主賠償我

1.我因為看廢文而買進的老花眼鏡(如果不是你發廢文 我不用去買老花眼鏡)
2.我因此增加的老花度數(因為你的廢文 害我度數加深)
3.我偷用上班時間應該賠給老闆的時間折合金錢 (還是你的廢文 害我上班被抓到偷上網)

+++++++++++++++++++++++++

jimhorng wrote:
(3) 店家賣壞機有照價賠就沒事啦? 所以極端一點, 店家賣的全是壞機,
換新品也都是壞機, 浪費無數消費者青春跟包膜錢, 大家都可以接受?
...(恕刪)

如果你一再發廢文 而我又一再去配老花眼鏡 你又不賠償我 你能接受嗎?


jimhorng wrote:
(4) 重點不是我打贏官司機率是零所以等於我錯? 而是這件事到底於情
於理於法倒底公不公平? 若不公的話, 在這惡劣的環境我能做啥?
不知道你做什麼行業的
...(恕刪)

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先別管燦坤賠不賠你 你要先賠給我 要先以身作則 才能叫燦坤賠你

..............唉我老花加深了!...這真是的!你又要賠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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