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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4萬壞筆電退貨時不賠包膜費,這樣公平嗎?

看了標題覺得真的很無言...

包膜要賠?
那螢幕保護貼要不要賠?
有人去貼水鑽要不要賠?
買了改裝零件裝上去的,要不要賠?

這年頭真的什麼樣的消費者都有
算是長了見識
超好笑的文章,我還拿給我其他朋友看過,
每個人反應和這幾篇回文大家想法都一樣,
廠商的OS肯定也是:怪我摟~~

這篇頂多可以發倒楣文,才剛包膜主機就掛掉了,
要爭取權利?可以阿盡量去挖阿~,
不過真的很搞笑~根本是來亂的!!
好啦
拜請各位
別再這裡辯下去啦
反正誰也改變不了帖主的想法 --> 帖主要說 ""說服不了"" 也可以

在這裡, 辯得再厲害, 也只是空口白話
大家都在等帖主訴諸實際的法律行動
由法官來做最後裁決
甚至
帖主要走大法官釋憲也可以

總之
等您的消息囉
請問最後結果咧~~~
怎麼沒看到.......
jimhorng wrote:
買到4萬壞筆電,退貨時對於損失的包膜費無任何賠嘗,這樣公平嗎?...(恕刪)


樓主似乎一直把「筆電」和「包膜」視為不可分割之同一標的,但老實講,這恐怕難以在現行法律規範中找到支持論證,而恐怕也是樓主與其他網友在合法權益認知上產生混淆的主要原因吧。

將「筆電」和「包膜」視為兩個不同的標的(當然也就代表了兩個不同的契約關係),公平與否的答案或可清楚浮現。
公平

因為店家只能算是負責賣筆電而已 而筆電有問題 店家也只是從廠商那換一台新 的給你

也就是說店家從頭到尾是能算是中間的腳色 除非店家在販賣時有提供商品不實訊息

否則我覺得這跟店家無關


不過 這雖然跟店家無關 但卻跟SONY有關 因為這是他們做出來的產品

所以你應該找他們賠償才對


總之不管能不能賠償 或是公不公平 束諸於法律會比較直接

我也蠻想知道結果會是如何





無言+1


為什麼包膜跟買筆電可以畫上等號呢?
像小弟從來不包膜的
這是個人行為嘛~

如果說我買了筆電拿來墊高不小心摔了
那是不是也要跟廠商索賠阿?
買回來後 帶去送給美國的親戚
是不是還要賠機票錢啊?

請舉出筆電買賣契約和包膜行為之關聯必要性
感覺樓主分不清楚個人行為和與廠商之間的契約關係

台灣的消費者意識就如同某人所說的
理盲又濫情~

小弟倒是覺得
根據版大舉出來的例子"買凶宅判賠裝潢費用"
所以買到二手機..賠包膜..走這條陳述可行
但是,要先讓法官相信機子是二手機....(前文大大有討論過..不贅述)
或是這種缺陷是無法修復的...(看起來似乎換個鍵盤給您就好了耶)
而且...印象中....現場買賣,廠商不必然需要配合7日內無條件退款或換新機吧....
只是這是3C用品的俗成方式而已吧...
所以..如果廠商放大絕....連理都不理你,讓你去告.....最後花時間、花金錢、花精力後.....
也只多要回包膜的錢(廠商現在願意換新機,或退款了吧?)....這樣...對板大而言有比較合算嗎?
不過....真的也是希望大大給他告下去...最好還是告贏..留下判例..造福我們這些3C用戶
s903212 wrote:
小弟倒是覺得根據版大舉出來的例子
"買凶宅判賠裝潢費用"
所以買到二手機..賠包膜..走這條陳述可行
...(恕刪)


這恐怕亦不可行,因為「房屋+裝潢」vs「筆電+包膜」二者的邏輯關係和必要性比例大不相同。

空屋未經必要之裝潢,即難以實現供人居住、使用之目的(房屋之價值)。
但筆電和包膜之間卻沒有這樣的邏輯關係和必要性,顯而易見。凶宅的例子並不適用在筆電和包膜的例子上。

樓主似乎一力主張包膜和筆電買賣係同一標的(或不可分割之標的),但老實講,真正的關鍵不在樓主如何「闡述、堅持」樓主的主張或理論,關鍵在...舉證(實際的證據)!!

人人有理論,人人有堅持,但法官通常只關心當事人「如何舉證」包膜與筆電之間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才是關鍵啊~

請參考。
查了部份判決案例
看來連凶宅也不一定是會被判賠裝潢費用唷
但也並不是樓上大大所說的裝潢為房屋必要裝備...沒有裝潢不能住...
主要爭論點會在於法官有無認定對方有"刻意詐欺"的行為
若有,則會被法官以處罰性心証認定
判賠裝潢等附加費用吧....
所以真的要證明廠商"刻意詐欺"開板大
才有機會被判賠包膜費用吧
但...有辦法舉證說燦坤真的"刻意"賣二手機嗎?
而且,個人認為凶宅與筆電瑕疵最大的不同在於
凶宅本身無法瑕疵"恢復"
但是筆電可以
正如小弟上一篇所說的
廠商真的和版大嚕下去
嚕到最後
同意幫你換鍵盤......連新機都不幫你換了(除非證明是二手機)
這樣板大反而更吃虧吧...
《聯合報 2007.05.12 03:32 am》
仲介凶宅應查未查 判賠65.6萬
法院審理時,信義房屋說他們也很倒楣,因為原屋主並未告知是凶宅,王應該告原屋主,而非信義房屋。

法官認為,房屋仲介兼具仲介及委任兩種契約性質,原屋主是否告知信義房屋詳情,為原屋主與信義房屋之間的糾紛,信義房屋不應對新屋主卸責;而房子若是凶宅,勢必影響房價,仲介沒有查明,屬於房屋買賣的重大瑕疵。

經詢問專業鑑價人員,認定凶宅價格較正常價減損百分之十五,依當初買賣價,該屋應減少六十一萬五千元;信義房屋須返還已收的四萬一千元仲介費,合計六十五萬六千元。

至於新屋主花費近百萬元裝潢,並以四百萬元認賠轉售的損失,法官認為這是新屋主的「個人行為」,不能歸責於信義房屋,不能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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